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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文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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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书最重要的内容是表明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申请商标注册要按照商标局编印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按类申请”。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都必须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现代工业文明之下,商品和服务种类繁多;为方便商标检索、审查和管理,需要分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目前采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3年版),主要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第十版)并结合我国商标审查工作实践制成。它是商标注册申请行政审查的主要工具,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按类申请”因第三次商标法修订而法律含义改变。《商标法》2001实行标一类”,即一份申请只能指定一类商品或服务。为简化程序,新《商标法》准许“一标多类”,即“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包括商标或服务名称和相应的编号(例如:贝雷帽250009,帽子[头戴]250012,室内便帽250024,风帽[服装]250027,斗笠C250020,儿童头盔C250021),不能只填写“类似群名称”(比如:2508帽)。如果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未出现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申请人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书还应当具体界定要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可视标志,需要提供商标图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一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一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局依照商标图样“整体”进行审查(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湖南宁乡沩山湘沩名茶厂等商标行政纠紛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行提字第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撤销时,应当根据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判断,不能因为争议商标含有描述性文字就认为其整体缺乏显著性。),确定是否满足商标核准注册的法律条件,而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商标和核定商品为限。例如,不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核准注册后,如果实际使用带色的商标,可被法院认为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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