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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撤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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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可因不当使用或长时间持续不使用又无正当理由而为商标局撤销。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注册商标可因不当使用而被撤销。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都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可能被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2001第四十四条曾规定,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也属于注册商标不当使用行为,可作为注册商标撤销的理由。这显然不合理。商标法已然明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须要经商标局批准,并进行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不过是签订转让合同而未履行,并不违反法律。而且,“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不是把注册商标使用到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无所谓使用不合乎法律。为此,新商标法不再以“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撤销的理由。
注册商标也可因长时间持续不使用且又无正当理由而被撤销。“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该商标不仅不会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妨碍他人注册、使用,从而影响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故长时间持续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应予撤销。《商标法》2001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曾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这显然过于概括。《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2款则更具体地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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