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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维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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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商标的权益是商标保护的重要手段
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即享有由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
商标权有两个特性。一是维持商标权的专有性,即指在同一个国家,同个商标只能由某一企业或个人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并归其所有,且商标获准注册后,注册商标所有人具有独占使用权,可以禁止第三方与核定商品相同或相似范围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企业应加强商标的管理工作,特别加强对商标标识的印刷、保留、使用和专用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一经发现他人申请的商标与自己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时,应及时提出异议,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当发现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时,迅速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商标,如五粮液集团发现韩国人将五粮液的汉语拼音“WU-LⅠ ANGE”在韩国抢先申请后,立即向韩国方面递交了异议申请,最终成功阻止了这一抢注事件的发生。
二是维护商标的时效性——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是10年;在该期限内,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在注册商标十年的保护期限结束之际,还要及时续展,以免被人捷足先登。
(三)积极参与维权行动——商标打假
对假冒商标的打击已成为一项长期的社会性任务,企业、政府、媒体、协会、个人都应加入打假的阵营。造假者多且气焰嚣张,单靠一家企业个部门、一家媒体、一个人是很难将假冒商标清除的,所以只有在政府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联盟合作的方式方能提高打假的效率。
联盟合作的形式有多种,包括:
1.同行企业之间的打假联盟,如晋江30家商标企业参与工商部门的联手打假维权大行动。
2.政府之间的打假联盟,如美国商务部和欧盟贸易委员会等机构联合发起实施一项合作计划,由欧盟和美国的海关联合行动,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打击假冒产品,尤其是国际著名奢侈商标。
3.个人之间的打假联盟,如中国商标保护与打假联盟的成立,实现了各地职业打假人和打假公司的联动此外,还可以有媒体之间的打假联盟、企业与媒体之间的打假联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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