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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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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可包括两类:
一类是身份证、护照、月票等证件照,这一类照片要求真实、清晰再现拍照对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摄者对事物的认识和要借此表达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拍摄对象作身份验证用,通常由自动摄像机拍摄,只是照相机完成的机械性过程取得的结果,因此不包含人的智力创作,不具有独创性,也一般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在实践中,拍摄者收取拍摄费,受托拍照并交付底片,拍摄对象可自主决定照片的使用及处理,拍摄对象一般不会自称为照片的拍摄人。
另一类是艺术摄影。这一类摄影作品是智力创造活动产生的结果,需要摄影师更多的智力创作投入,包括对拍摄对象特点的把握及表现构思、创意、取景布局、光线、构图、技巧应用、化妆造型、暗房技术等,且追求艺术性、突出表现人物的美感。摄影是一个传递信息的过程,人们通过照片来表达拍摄者对事物的理解、感悟和对事件的敏锐触觉及灵活果断的反应,观看者通过其中的知性信息能受到触动、感染和震撼,也可以通过翻拍、打印、冲洗等方式无限制地被客观再现、传播,具有可重复性。因此,艺术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受到法律保护。
至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判断,首先要符合著作权关于作者的一般规定。例如,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作品是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再例如,自主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合作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所以,拍摄者不一定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不管摄影作品的作者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确认一幅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首先要看这幅作品是在什么样的状态下产生的。创作形式(自主创作、合作创作、委托创作、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的不同,著作权的归属也不相同。通常而言,如无相反证明,拥有摄影作品底片的人即为作者;摄影作品出版时在该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著作权登记机关核发的作品登记证上记载的人,即为作者。
需要注意三点:一是人物摄影作品,往往涉及被拍者的肖像权,因此其使用将同时涉及著作权及肖像权问题,应通过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妥善解决使用及权益归属问题,防止在行使著作权时侵犯他人肖像权。二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但反映时事新闻的摄影作品要受到法律保护。三是对摄影作品进行翻拍是复制行为,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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