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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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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的编写属于职务作品的一种。教材作品分为两种:如果该作品系自然人个人独立创作,则著作权归创作者个人所有;如果该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依法享有该教材作品的著作权。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教材内容具有外在制约性以及规范性特点,以及教材作品的编写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以为了保证教材的高质量要求,教材作品尤其是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往往会有一个机构统筹协调、审查把关。因此,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特别在基础教育教材中,教材作品依法被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归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在教材作品被视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时,其中具体承担编写任务的自然人即编写执笔人虽然依照我国的规定,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但仍然可以基于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在法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包括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
教材作品通常是由主编和各个具体编写人共同创作完成的。在教材作品著作权归个人的情况下,由于主编与作品的具体执笔之间的关系复杂多样,因此著作权的归属也应具体分析:(1)如果主编既不参与具体的执笔创作,也不对作品的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实质性的创见,其承担的仅仅是审稿、文字修正等辅助性的工作,甚至完全是挂名,在这种情况下,主编不能够享有教材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具体编创人员。(2)如果主编不参与具体的执笔创作,但对作品的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了实质性的创见,对作品的最终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则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一起,共同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3)如果主编既创设了作品的整体框架,又承担了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则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一起,共同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4)在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共有作品著作权时,主编往往以其代表人的身份行使整部作品的著作权,如在合同上签字、领取并分配稿酬等,但主编一定要有其他具体编写人员的书面授权。
需要说明的是,有资格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有公民、法人单位、其他组织等三类,此处的“其他组织”应当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例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据此,编委会既不是单个的作者,又不是常设机构,也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属于上述三类中的任何一类,因而不具备享有著作权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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