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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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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这样两种类型。前者是每个作者的创作成果都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无法指出哪一部分是由哪一位作者创作的;后者是每个合作者的作品都可以从作品整体中分割出来单独加以使用。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则是确认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
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即要求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可以是在作品进行创作前,也可以在创作过程中产生。如果合作作者之间没有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则很难产生合作作品,因为这样他们创作出来的作品在内容、形式、风格上难以达到和谐统一。(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创作者都共同进行了创作活动。即合作作者共同在创作中付出了独创性劳动,作出直接的独创性工作。如对作品的构思,材料的筛选与整理,执笔撰写等,而任何一方不能仅仅因提供了辅助性劳动而主张其合作者身份。(3)创作出的作品是以一定形式表现的一件作品(无论该作品是否可分割使用)。如果一件作品符合上述三个特征,则属于合作作品;否则,或者是单独作品,或者是组合作品、集合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权人按照各自创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应得的权利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即按份共有。著作权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全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但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著作权,即共有的著作权人不划分各自对著作权所占有得份额,共同对合作作品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著作权人在分割财产权利时,一般是平均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合作作品可否单独发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另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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