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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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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7月23日发布的第36次全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48.8%,网民总数已达6.68亿人。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网民通过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接入互联网比例分别为68.4%和42.5%,网络电视使用率为16.0%。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网民人数的不断地增加,知识产权保护也显示出新的特点,即兼具知识产权和网络技术特征的网络知识产权打破了传统知识产权的时空性,由此产生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侵权手段多样,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特殊的法律规则予以规制。
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一般具有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等特点,由于网络信息技术利用传播的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网络知识产权体现出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新特点:
其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加明显。传统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保护的是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但通常而言这种智力成果要和物质载体即“固化物”相结合,譬如商标标识、专利产品、外观装潢、图书资料、视听光盘、录音录像带等。但在网络空间,智力成果通常表现为数字化的电子信号,瞬时生灭,其无形性更加明显,由此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加复杂和困难。
其二,网络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大大缩短。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具有时间性,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有效,逾期便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占有、使用而不构成侵权。在网络信息环境下,信息传播交流的范围和速度大大超过传统环境下信息传播交流的范围和速度,相应地,智力成果的收益实现时间也就大大缩短,技术老化周期大大变短,智力成果无形损耗大为加剧。
其三,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日趋减弱。虽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技术背景的不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仍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然而,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智力成果信息可以以极快的速度在全球范围传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界限在网络空间越来越模糊和淡化,这一变化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带来了实质性的冲击,促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日入减弱趋势,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差异大大缩小。
其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受到影响。专有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即法律对某一智力成果只授予一次专有权,为权利主体独自所享有,非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的这种专有性也即独占性或垄断性在网络环境下收到很大影响,智力成果信息的“非物质化”特性给知识产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等专有权的实现都带来很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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