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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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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审查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能否受理的审查,也就是对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属实、是否正确、是否准确、是否清晰、是否完备等的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申请人的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证书是工商局颁发给企业法人的一个证明证件,如果没有的话,可以用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来代替)或身份证一致;
第二,申请人的地址是否正确、准确;
第三,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
第四,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
第五,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六,应付的证件、说明是否完备;
第七,商标注册申请规费是否缴纳;
第八,书写要求是否合格。
2.实质审查程序
形式审查合格的,商标局受理该申请并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从而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是否给予满足,这就是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法律对商标的要求,即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二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实质审查认为不合格的,将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3.驳回复审程序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公告及异议程序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是在商标局编辑的《商标公告》上刊登注册申请的全部内容,即商标的图样及指定的商品。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5.异议裁定、异议复审及裁定程序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6.司法确权程序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7.注册发证程序
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将准予注册,即在商标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同时将核准注册的商标刊登《商标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从此该商标即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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