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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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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公告
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一样,商标局均予以公告,但公告的内容与商品商标又不尽相同。
《办法》第13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办法》第14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办法》第15条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1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由商标局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公告,是使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公之于众,并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驳回复审与异议复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经商标局实质审查依法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局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核准之日起5年内,其他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任何人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与普通商标不同的是,地理标志的异议、争议及注册不当要求撤销的理由不仅局限于商标本身,还包括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是否公正、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地域范围的划分、有关质量的标准等。
3.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变更和转让
变更集体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集体成员发生变化的或者修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注册人要向商标局提交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申请,并附送变化后的成员名单或者修改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变更证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修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注册人要向商标局提交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申请,并附送修改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附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其他文件。
4.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领土延伸与普通商标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国外申请人在办理上述申请手续时应该按照中国《办法》的规定,通过指定的代理人,自该商标在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真实有效的中文证明文件及使用管理规则。有关修改也应依同样程序递交,否则商标局将驳回申请。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要求优先权的,按照普通商标同等对待,无须公证。
5.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有效期及续展注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10年。10年期满后,若继续使用,须办理续展注册。
《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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