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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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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所界定的地理标志商标和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反映了产品品质和声誉来源于原产地地理环境,各国围绕其保护对象一般都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了严格的实施细则,各成员单位必须接受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以维护其形象。19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6部主要国际公约,用于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缔结于1883年,简称巴黎公约,是第一部把产地标识和原产地名称(即地理标志商标的一部分)作为国家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的多边协议。巴黎公约第10条第1款规定,提供虚假的产地标识和制造商标识的产品必须予以没收。第10条第2款规定,凡从事原产地名称产品经营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如产生假冒产地名称或原产地名称或原产国产品的行为人,皆视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取缔伪造产地的行为。第10条的其他条款还规定,虚假或者让人容易产生误解的产地标识是一种不公平竞争的手段,应该予以坚决的制止。在这里定义的不公平竞争是指企业宣称的说辞,事实上让受众对产品的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特征、产品功能和质量产生了错误的理解或者困惑。
2.制止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
缔结于1891年的《制止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MadridAgreementfortheRepressionofFalseandDeceptiveIndicationsofSourceonGoods)(又称马德里协定),是巴黎公约的一个特别协定,明确指出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是其重要的使命,明确禁止使用虚假的地理标志商标,对显著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进行了全面的解释。该协定以及后续的修改版本,豁免在缔约国已经成为产品类别名称的地理标志商标。
3.原产地名称和奶酪名称的国际协定
缔结于1951年的《原产 地名 称和奶 酪名 称的国 际协定》(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heUseofAppellationsofOriginandDenominationsofCheeses),简称司准泽协定(StresaConvension)。司准泽协定的成员国中一部分是欧洲生产奶酪的国家。成员国宣称在各自管辖的领土范围内,禁止和打击用国家名称和外国语言描述奶酪的名称、分类和原产地名称。1953年9月1日,该协定专门细化了奶酪产品上容易让人混淆的虚假信息,即来源地、品种、天然属性或特定的质量。该协定对奶酪进行了专门的界定,包括两种类别:①牛奶、奶油、脱脂奶、部分脱脂奶,或者上述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凝结脱水之后获得的新鲜的熟制品;②牛奶中剔除脂肪物质的乳清或脱脂乳。
4.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
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签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现为1979年12月2日文本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LisbonAgreementfortheAppellationsofOriginandtheir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又称里斯本协定。里斯本协定建立了一个原产地名称注册和保护的国际体系。它采用了法国对原产地名称的定义,即产品的特征和质量完全或本质上取决于原产地域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该协定提供了成员国在WIPO国际官方平台注册原产地名称的管理系统。成员国可以通过司法或行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自己的原产地名称识别系统。地理标志商标一旦获得注册,在其他成员国同样获得保护。各成员国要确保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下禁止原产地名称的篡改或模仿。该协定规定,只要地理标志商标在原产国得到保护,这个地理标志商标在其他成员国就不能变为类别(generic)产品。
5.WIPO提案
1975年WIPO提出了一个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草案协定(DraftTreaty)。该草案协定提出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商标的两种保护。与里斯本协定不同的是,它不需要成员国建立自己的法律保护原产地名称。WIPO为发展中国家的地理标志商标建立了一个示范性法律文本。该法律文本延续采用了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定义,同时又做了相关补充。一个国家、地区或具体地方的地理名称可以命名产自那里的产品。不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具体地方的名称,如果这种名称用于指向某一个特定地理范围内的特定产品,那么这个名称可以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的名称。这个法律还定义了产地标识,即指出一个产品或服务产自某个国家、地区或一个特定地方的任何标识或记号。它包括能与一个地方产生联系的符号,如埃及金字塔、埃菲尔铁塔、小鸟和其他一些动物。示范性法律文本建立了一个原产地名称注册系统,包括国家法律是否决定特定的地理名称作为一个产品的类别名称的选择性许可制度。如果生产者使用地理名称称谓其产品并在一定的地理范围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如果他们的产品特征与地理名称有着本质的联系,仅当上述任何一种条件出现的背景下,地理名称才可获得注册和保护。
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991年12月8日,国际社会缔结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withintheFrameworkofWTO)(简称TRIPS协议)。TRIPS协议是世界上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水平最高、保护范围最广、制约力最强的国际公约,明确提出将地理标志商标列入知识产权范畴,引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并制定了制裁措施,这对地理标志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保护具有跨时代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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