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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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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9年开始,中美双方在1989年、1991年、1994年、1996年、2004年、2005年进行过多次知识产权问题谈判,其中几次磋商都濒临破裂、引发贸易战的边缘。其中最重要的有三次。即:1991年4月底,美国对中国发起“特殊301调查”。同年12月3日,美国宣布进行贸易报复,同一天,中国宣布进行反报复。1994年6月底,美国再度启动“特殊301调查”,同年12月31日,美国宣布进行贸易报复,同一天,中国宣布进行反报复。1996年4月底,美国又启动“特殊301调查”,半个月后的5月15日,美国宣布进行贸易报复,同一天,中国宣布进行反报复。
在中国加入WTO以后,美国又开始借助于WTO的有关程序来解决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问题。2007年4月10日,贸易代表办公室向WTO终端解决机制提起磋商请求,发起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的诉讼。
长期以来,中美双方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始终十分尖锐。应该说,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问题的一轮轮较量与中美总体贸易形势和现状、美中贸易逆差巨大和每一任贸易代表的态度,都有着密切而又复杂的关系。
在上述这些知识产权交锋中,第一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焦点,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第一次(1991—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突起
1991年4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卡拉?希尔斯大使向新闻界宣布,根据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特殊301条款”而进行的年度审议结果,决定将中国、泰国、印度三国列为未能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重点国家名单”。按照美国的法律,此决定宣布1个月之后,贸易代表办公室有权对该国的行为和政策发起调查。5月9日,中国经贸部发言人指出,美国的做法是不公正的也是中国方面不能接受的。然而5月26日,调查程序还是开始了。
中美两国政府经多次协商,中国驳回了美国的无理指责和漫天要价,1992年1月17日终于在华盛顿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签字的中国政府代表是当时的外经贸部副部长吴仪,美国政府代表是贸易办公室主任卡拉?希尔斯。
2.六个争论焦点
此次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争论的焦点主要有六个:
第一,关于我国专利法中强制许可的规定。1984年的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在中国自己实施或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的义务,如果三年内没有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专利局有权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而不论发明人是否愿意,但实施人必须给专利权人付以合理的使用费。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发明,尤其在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下,强制许可的权利十分重要。
这项规定对于申请了中国专利的外国人同样适用。美国人则认为,一个拥有中国专利的美国人,可以在美国制造专利产品然后卖到中国,也应该被认为是实施了该专利。这与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大相径庭。由此美国政府认为我国保护美国人的知识产权不充分。
第二,关于化学制品和药品的专利保护。我国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规定,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美国人一直对此耿耿于怀。因为美国每年用于新药的研制和开发费用约100亿美元,而每一种新药从筛选新化合物到批准投入生产平均花费约2亿美元、10~12年时间,此后,若有人运用逆向工程,只需花十几个月、数百万元即可达到相同的目的。于是美国人多方出击,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药品以专利保护。
在我国当时专利法不保护药品和化学物质的情况下,美方提出对于那些美国新研制出的、在美获得专利的新药和化学物质,要用行政手段保护其在中国的市场。
第三,关于著作权法的修改。从1991年6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那些从事绘画、影视、音乐的艺术家们,那些职业非职业的作家、记者及千千万万个热衷于爬格子的中国人来说,当他们的作品一出世,就自然得到了著作权。但是,由于我国还不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故对于外国人首次在国外发表的作品,我国当时的著作权法不予自动保护。
事实上,世界上任何国家都经历了这个过程。《伯尔尼公约》诞生于1886年,100年后,美国人方才加入,可见该公约的严格约束力了。美国人提出要求中国修改著作权法并限期加入《伯尔尼公约》,此时,中国的著作权法才刚刚生效20余天。
第四,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我国在1991年5月24日颁布了版权法中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个条例尽可能宽地保护了软件创造人员的智慧劳动,并且也像版权一样,自作品出世起自动享有版权,而不论是否已经商业应用。但却要求登记是取得诉权的前提条件,保护期限并非一般作品版权的50年,而是25年,但可续展25年。
美国人则要求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保护,也就是说不必履行任何登记注册手续,并应该像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一样,享有50年的保护期。
第五,关于唱片保护。美方要求中国限期加入《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以下简称《日内瓦国际唱片公约》),并对已出版的但未过保护期的唱片也要给予保护。
第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当时,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保护商业秘密。
3.谈判结果
这次谈判使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达成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并对以上问题的解决达成协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做了较大的修改。①专利权的享有不因发明的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进口或当地生产而受到歧视,政府的强制许可受到严格的限制;专利权被授予以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②专利应授予所有的化学发明,包括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而不论其是产品还是方法;③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不再续展。
(2)专利法修改之前,我们承诺采取行政措施有条件地保护美国已有专利的药品、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发明。上述产品的发明人应向中国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行政保护的申请,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向行政保护申请人发给授权制造、销售该产品的行政保护证书,并在行政保护期内禁止未获得行政保护证书的人制造或销售该产品。行政保护期为自获得该产品的行政保护证书之日起7年零6个月。行政保护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3)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我国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议案,该公约于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1992年7月30日我国政府递交《世界版权公约》加入书,1992年10月30日我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4)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日内瓦国际唱片公约》加入书,并于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5)中国政府同意,不迟于《伯尔尼公约》在中国生效之日,承认并将计算机程序按照《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予以保护。按照《伯尔尼公约》规定,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不要求履行手续,并提供50年的保护期。
(6)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这次谈判及随后的立法工作,使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但实际的司法保护水平不足,又引发了另一次知识产权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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