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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与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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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如果不做强做大,则仅仅是个商标或标志,增值效果不明显,只有努力作成知名品牌,其附加值才能不断增加。知名品牌、驰名商标于企业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获得知名品牌、驰名商标认定,说明品牌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知名品牌在科技含量、价格以及服务等多方面优于其他品牌,反映了一个企业的素质。同时知名品牌、驰名商标会给企业带来效益,与企业效益直接挂钩。
在生活中,人们往往用知名品牌来形容驰名商标,认为知名品牌就是驰名商标的代名词,其实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驰名商标”(FAMOUSTRADEMARK)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驰名商标(FamousTradeMarkofChina)是指经过有关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中国首批驰名商标诞生于1991年9月。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由国家商标局负责。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文件,司法认定从此成为驰名商标认定的另一途径。凡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商标都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提交有关“驰名”的证明文件。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含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而对什么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
驰名商标和知名品牌是不同领域的两个不同概念。具体地讲,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个法律的概念,它的产生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是由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近几年,随着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进展,各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也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使驰名商标在解决国际间商标权利纠纷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知名品牌则是一般公众对那些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的俗称,它是经过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评定产生的,它的目的是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而不具备任何法律地位,也不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驰名商标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在驰名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还有权禁止其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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