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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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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知识创造者所拥有的权利。前述分析表明,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创新活动所创造的知识,必然具有排他性,或至少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因而,开发者对自己的研发成果必然具有一定的市场垄断力。这样,开发者对新发现和新发明的使用就具有一定的控制权,排除了其他人的随便使用,能够以销售使用许可权的方式把新发现或新发明售给最终产品的生产者。开发者索要的这种使用费的高低,取决于新发现或新发明对于生产的有用性程度大小,也取决于其他人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而要投入多少资源和力量来学习这种新知识。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意远比它的表现形式更为重要。同样的创意能够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得到利用。创意得不到保护,创新成果也同样得不到有效保护。为鼓励这种知识创造行为,必须对创造者的这种权利加以保障,现代社会以法律制度和保护性政策的形式提供保障,逐渐演化为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并非单纯提供保护。原因在于,对研发成果的保护虽然可以保护创新主体开展研发的积极性,促进创新,但是可能妨碍技术推广和新产品生产技术的普及。因此,所提供的保护必须适当,有效的保护力度需要既能够激励创新主体的研发积极性,又不减慢新技术的开发速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能够在推动技术普及与促进技术创新之间保持权衡,从而满足上述要求的机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得模仿产品的质量水平不会太低,保证模仿产品对知识产权产品形成潜在的威胁,逼迫知识产权产品的价格低于垄断价格,减小市场扭曲;另一方面使得模仿产品的质量不能太高,保证知识产权产品能够制定较高的垄断价格,促进创新。
当前,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全球创新企业的核心,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体制,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创新趋势,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同时,创新环境的变化也要求知识产权制度不断调整,在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政策体系,知识产权政策与其他政策融合等诸多方面持续开展制度性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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