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与营业相分离的总括性商标转让( Assignment in gross,即原商标所有人仅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自己依然保留生产场所技术、销售渠道等营业条件)在美国依然受到严格限制,因为总括性转让使商标与原有商誉彻底脱离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当然,在产业界的压力下,美国法院反对总括性转让的立场已经软化。总括性转让在其他大多数国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日本认为,“由于商标可以保证商品的质量和特点相同,虽然商标与营业分离转让或者许可,会使消费者发生商品出处混淆,但只要商品质量得到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我国对此持相同的并不要求商标必须连同营业一并转让。《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第40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