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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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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受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商标注册在申请日期上享有的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包括是:任何人或者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在其他国家提出的同一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如某企业于2004年3月1日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然后于2004年5月30日又在其他成员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根据优先权的原则,某企业在成员国的商标申请日期就不是2004年5月30日,而是第一次在中国的申请日2004年3月1日因为许多国家商标注册都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所以申请日的提前对确定商标权有重意义。
申请优先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成员国的公民享有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我国是上述公约与协议的成员国),即在成员国或经济体有住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享有这种优先权的国民待遇。
2.优先权的期限是商标注册申请人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期限就不再享有优先权。
3.享受优先权必须是与其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同,即商标的构成要素和排列必须相同,且必须申请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如有改变则不享有优先权。
4.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就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声明。并最迟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副本。未提出声明或3个月内未提交文件副本。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另外,《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也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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