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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必须经核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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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娃哈哈与达能商标权归属之争,其争议的根源在于当初已经达成了转让协议,却没有能及时地由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导致引起现在这样一起大纷争。
双方的争执集中在娃哈哈商标的归属问题。杭州娃哈哈集团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没有得到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因此该品牌转让并无法律效力,坚持“娃哈哈品牌所有权仍归杭州娃哈哈集团”。达能集团认为,《商标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娃哈哈合资公司及达能集团的仲裁代理人—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武平在7月1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是双方的自愿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虽然不备案,但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商标转让协议》虽然不备案,虽然不对第三方,但是对于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娃哈哈集团在有关仲裁证据材料中出具了国家商标局“未予同意转让”的回函。达能集团发布的声明则指出,这并非国家商标局对其商标转让申请的“驳回”。“如果驳回,也该有驳回的书面通知,我们也还有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提出复审的权利。”“回函中所说明的情况根本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的‘驳回申请’划等号。相反证明了国家商标局从来没有做出过驳回商标转让的具体行政行为。”
达能集团还表示,转让协议签订之后,约定转让的商标迟迟未能过户到娃哈哈合资公司名下。对此,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一直称“国家商标局正在处理”,从未告知达能集团该商标转让已不能进行。达能集团的这一反击是针对宗庆后此前向娃哈哈合资公司的解释:“国家商标局说娃哈哈的商标转让的金额有1亿元,需要上报国务院”,“娃哈哈集团曾申请了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就不能批给合资公司了。”国家商标局有关人士向《财经》表示,“《商标法》没有对转让金额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驰名商标就不可以转让给合资企业”。达能集团补充说,根据法律规定,商标转让必须由转让方(娃哈哈集团)和受让方(娃哈哈合资公司)共同提出,由受让方(娃哈哈合资公司)办理。根据达能集团方面的解释,国家商标局未做出任何行政行为的原因在于“宗庆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的程序去做”,并表示“我们有充分的董事会会议纪要作为仲裁反请求的证据”。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之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在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以后应该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商标也是有登记的,登记有公示和公信效力的,公示效力通俗一点说就是全国人民都看到了,公信效力就是登记权属归谁了就是谁的,但是这不影响签订合同的效力,这是两个不同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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