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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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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委托书的填写内容
(1)委托人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如委托人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2)代理组织名称。
(3)代理内容和权限。
(4)代理委托书的签订时间。
(5)委托人的签字,委托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委托人截章。
(二)商标异议申请或答辩委托书的填写要求及常见问题
(1)填写代理内容时,即填写委托代理组织代理xx商标的xx事宜中,xx商标指的是该异议案件中的被异议商标,而非其他商标;另外,代理权限需载明,在商标异议申请中代理权限为“商标异议申请”,在商标异议答辩中代理权限为“商标异议答辩”。
(2)代理委托书应提交原件,如果提交复印件委托人则需重新签字或加盖其章戳;如果只提交了复印件,且委托人未重新签字或盖章戳,则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委托书真实、有效。
(3)代理委托书应有时效性,其签订时间不应早于该异议案件中被异议商标初审公的日期,也不应晚于该代理委托书递交至商标局的日期。特殊情况的应加以说明。
(4)异议申请人或异议答辩人作为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的签字与章戳,须与委托书中委托人名称相同,且必须与其相对应的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申请人或异议答辩书中的异义答辩人名称一致。
(5)除以上注意事项外,其余内容均须填写准确。
(三)商标异议程序中变更代理人问题
1.商标异议程序中,异议人变更商标异议申请代理人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新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即提交委托变更后的代理人代理商标异议申请事宜的委托书。
(2)由委托人签署的解除与原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声明。
(3)原异议申请代理人不再是该异议案件裁定书的主送者,该裁定书将主送给变更后的代理人。
(4)变更材料可以作为补充材料提交。
2.商标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人(即商标申请人)变更商标申请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正式向商标局提出办理变更商标申请代理人的手续,并向异议裁定处提交相应的说明和变更代理人申请书的复印件。
(2)如果被异议人在该异议案件中未按规定答辩,则该异议案裁定书将主送变更后的商标申请代理人;如果被异议人在该异议案件中已按规定答辩,则该异议案裁定书的主送者将视异议答辩的委托代理情况而定。
3.商标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人变更商标异议答辩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变更商标异议答辩代理人申请书,该申请书须有被异议人签字或盖章,以及变更后的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2)提交新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即提交委托变更后的代理人代理商标异议答辩事宜。
(3)原异议答辩代理人不再是该异议案件裁定书的主送者,该裁定书将主送给变更后的代理人。
4.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终止其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应当及时向商标提交相应的材料,以便有关法律文件的送达。
5.同一商标代理组织在同一异议案件中,不得同时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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