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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标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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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于1803年通过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纺》:的法律,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商标法。该法共十大条,把假冒商标定为私自伪造文件罪。但是,这个法律不是一个专门关于商标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法律。世界最早通行的全国性的商标法,是法国于1857年制定的《关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此商标法系来源于《法兰西民法典》第一三八二条以及1803年与1809年的两个“备案商标法令”民法典把商标权作为一般财产权来保护,上述两个法令则开始把商标作为专用权加以保护。前者是保护靠“使用”获得的商标权,后者则保护备案商标。所以,在法国对商标的保护是一种法律保护两种商标,同时,法国只允许最先使用人或者最先注册人独家享有商标权,不允许不同人使用相同的商标。一旦发生冲突,则根据使用、注册的时间而定,如果使用、注册是在同时,则最先使用人可以获得专用权,法国对商标的管理,其特点是商标注册与否都有效,采取不审查制,商标申请注册极易通过。一般只审查商桥是否违反公共道德,是否和法国旗及外国国旗一样:此外都不审查就准予注册了,一旦发生商标相同等纠纷,就由司法程序解决。商标法不接受诉讼;但可以接受查询,查询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商标相同,这种查询没有法律效力;其结果由法院判决。这种保护制度实际上难以提供确切的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往往都是由于发生纠纷才由法院给予确认的。这对商人来说是不利的,由于商标权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需要诉诸法院,这既要花费金钱,又要花费时间,因此,改革的呼声极高。于是,这项法律一直延续执行了107年之后,于1964年不得不作大幅度修改,以《关于以注册原则为内容的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法律》公布实行,以后虽经1975年和1978年的两次修改,但基本内容并无变动。
新商标法与之旧法相比,有几点变革。首先,取消了最先使用者也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作法,规定商标专有权的取得必须通过注册方可。对商标是否注册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只不过不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发生侵权时;不能向法院起诉;只有注了册的商标才受到法律保护,发生侵权行为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第三,注册商标必须在贸易活动中使用,如果一个注册商标连续五年不使用。则丧失商标专有权。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商标所有人在申请撒销商标之前的五年中没有使用或没有公开而明确地令别人使用其商标,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即丧失其权利。不过,其权利的丧失不是由商标主管部门撒销其注册商标,而是有相同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对其效力提出争议时,商标主管部门才从注册薄中将其除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一直无争议,他的权利就仍然有效。第四,驰名商标受到特殊保护,既或该驰名商标尚未注册,其所有人也有权阻止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予以注册。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时;法律则规定必须履行注册手续,才能请求法院禁止他人使用。法国商标法虽然一般不保护未注册商标,但还是符合巴黎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中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它相应地规定了一切未注删的驰名商标一旦被他人侵权时,商权所有人欲起诉的话,就必须先注册。然后才能提出控告。这说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仅只能阻止他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标进注册。无权对使用该商标的人提起民事诉讼。
在法国,无论是商品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还是集体商标等。都可以申请注册。地理名称、商品本身的外形及盛装商品的容器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法律对不能注册的文字、图形规定的范围小,商标法第三条规定:1.凡是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标记,以及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方条之三所禁用的标记不得用作商标或其他组成部分:2.纯由产品或服务所必需的或一般的名称组成者,或者带有易于使公众发生错误的字样不得用于商标标记;3.由说明产品或服务的主要质量或产品成分的字样组成的不得用于商标标记。而申请商标注册的部门,既可以向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交。也可以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商业法院商标注册处提交这就方便了公众。便于及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但是,对外国人则规定只能向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交,同时还必须选择一个在法国境内的通讯地址及指定一名在法国的代理人方可为之。
对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期满前可以续展,每一次续展期为十年,续展次数无限制。但是,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在贸易活动中必须使用所谓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也包括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转让合同或者是许可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而且应该是独立合同。不能与其他企业的合同有连带关系。但是,集体商标不得转让,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集体商标不得作转让、租让。抵押:不得作为任何强制执行的标的。
法国商标法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定,其惩罚是严厉的,比如①对伪造或者冒用属于别人的商标者,无正当理由占有明知贴有伪造或冒用商标的产品者,或故意售出、经销、供应或提供贴有此种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者处以500法郎至50法的金或处8个月至3年的监禁,或并处。②对未制造注册商标,但制作商标的伪造品以欺骗买主或使用仿造商标者,故意用带有说明物品的性质、质量、成份、种类或产地的任何注册商标以欺骗买主者处5百至1万法郎的罚金,或并处1个月至1年的监禁。其侵权者,除受惩罚之外,还可以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参加法院、工商联合会、农会和劳资调解委员会选举的权利。
法国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尼斯协定》两个国际条约。
显然,法国商标法由于实行注册制度,同时规定商标获得注册后还必须使用,这就使得国家主管商标的部门可以对全国范围内正在使用的商标进行管理,既便于向新的商标使用人提供意见,又便于在形式审奎中拒绝核准相同的商减少商标冲突,减轻法院处理商标纠纷案件的工作量。同时,由于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一些短期经营,并不希望建立信誉的商品,可以不注册,而主管商标的部门也不必去掌握这部分商标。因此,法国商标法受到一些国家的赞誉,比如,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瑞士等国就是比照该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制订的。就是英国,也提出要改革现行商标法,便于掌握了解全国的商标情况。联邦德国普克兰学会专利研究所的贝尔教授( Friedrichkarl Beier)1975年曾在《国际工业产权与版权》杂志上著文指出,法国现行商标法解决了多年来以使用获得商标权所产生的冲突问题,成为许多国家的模式.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的科尼什教授(W,R, C-sh)在1981年出版的《知识产权》一书中也认为:法国商标制度是一个最新的发展,它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与英国商标制度完全不同的行之有效的一种制度。可见,法商标法在资本主义国家是获得一定盛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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