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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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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注册制度我国实行商标注册的制度。按商标法要求,申请人向主管商标的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
但是,由于实行注册制度的国家又分自愿注册原则和全面注册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即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由企业自己决定,这是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原则;所谓全面注册,即企业使用的所有商标都必须依法注册,不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全面注册实质上就是强制注册,这是苏联等少数国家采用的原则。苏联商标条例第二条规定“为提高企业对其以制造的生产技术用产品,以及民用商品的质量的责任心,任何商标在苏联使用前应在苏联国家发现委员会注册。禁止任何为商标的标记在注册前使用”。我国建国以来,曾先后颁布了三个商标法规,这三个法规在商标注期原则上的规定各不相同,由自愿注册原则到全面注册原则,又由全面注册原则转变为自愿注册原则。1950年7月28目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对商标注册与否,采取企业自愿的原则,条例第二条规定,一般公私厂、商、合作社对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或拣选的商品,需专用商标时,应依本条例的规定,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私营企业局申请注册。第十八条规定,商标从注册之日起,注册人即取得了专用权。当时我国国民经济正处在恢复时期,资本主义工商业还占一定的比例,对商标采用自愿注册原则,就是说,凡是注册的商标,国家保护其专用权,不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但不保护其专用权。这一作法较适合当时的历史情况。
1956年后,资本主义改造取得胜利,企业的经济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当时国家对许多商品实行有计划的分配,统胸包销,生产企业无需考虑市场作用,为加强企业的责任心,便于群众对商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需要,1957年起改行商标全面注册原则。国务院转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以后各生产企业的商标必须申请注册,期满仍未注册的,禁止其商品在市场上流通。这一原则,经过几年的实践,在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中予以肯定。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使用的商标,应当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这就是全面注册原则。亦可叫儆强制注册原则。条例甚至还规定,不使用商标的商品,如果有必要和可能在商品或者商品的装潢上载明企业名称和地址的,应当载明,以示企业对商品质量负责。这种全面注册的作法在当时的特定时期内曾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也带来一些不利因素,如缺乏市场竞争,企业并不重视商标的作用等。实践证明,用行政手段强制企业注册商标对生产和流通都不利,更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按全面注册原则,企业一方面对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另一方面,企业又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企业对商标注册不认为是需要,反而认为是一种负担,结果是造成许多企业使用商标不注册,注册商标不使用又不撤销的局面。
直到1981年底才注册商标四万二千余件,显然未把企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生产的目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体制的改革,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过去那种全面注册的办法也不适应,需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在商标管理问题上,由于商品数量的增加,市场竞争日益明显;另外,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经营的好坏与职工的个人利益紧密结合,这就使当前企业普遍都重视市场的作用,商品要在市场上有竞争能力,就必须创出名牌商品,而且应使用商标,商标的作用也就目益明显。这样,商标的作用也越来越被企业重视,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性空前高涨,1980年至1982年就注册51450件商标,是过去30年注册数的一倍半,如果不改变过去的行政办法,用法律手段规定所有商品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话,势必将東缚企业生产有的企业往往会因商标正在申请注册而未核准注册前,商品也不能出厂销售:还有一些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甚至个体经营户办的小企业,往往生产不稳定,产品不定型,生产的又多是一些当地产当地销的小商品,或随时都可能改变的未定型商品,临时使用一个商标就可以了,如果对此也规定要强制其申请注册的话,这不仅增加了他们的负担,而且注册后很快就会发生变化,这反而影响其他企业和使用这个商标,同时,全国企业几十万个,商品品种众多,要求所有离品使用商标都进行注册是难以办到的。
所以,1982年8月20日頒布的商标法改变了全面注册原则为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这就是说,商标使用人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完全由企业去决定。企业根据自己商品的性质和市场情况决定其注册与否,需要时就申请,不儒要时就不申请注册。那些产量高、销售广、产供销有一定保证的企业,自然会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增加产品的竞争能力,占领市场;面那些产量小、质量不稳、产供销无保证的商品,临时使用一个商标也就行了。商标注册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生产企业会更重视商标信誉,珍惜商标专用权。同时,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侭护,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纠纷时,保护注册商标。这些规定,改变了用行政手段而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商标管理的办法。但又并不是所有商品使用商标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在这个原则的基础上又辅之强制注册原则。对与人民生活悠关,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如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由“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这类商品必须使用商标,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后才能在市场上销售。这样做,是完全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既对人民负责,又灵活运用。这是对五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商标管理实行全面注册原则的一项重大改革。
这种做法,在其他一些国家也有使用的,比如法国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工业、商业或服务业商标的使用是任意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法院得以命令宣布某些产品或服务必须使用此命令所指定的商标。墨西哥发明和商标法一二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工业部可以强制任何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注册和使用商标。他们的作法是强制注册的范围不固定,而是视其国家的需要,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确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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