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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的商标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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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即在一九五○年七月由政务院制定并颁发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这个条例,在全国实行了社会主义新的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同时,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还于1954年发布过《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承认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但又要求未注册商标应在中央工商局进行登记,并不得转让,一且发生与某一注册商标相同时,就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令其停止使用。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限于同我建立外交关系和订有商约的国家。与此同时,彻底废除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在我国的商标特权,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表现反动的、殖民地的、封建的商标,如“美军”、“交际花”、“四季发财”等进行了清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前国民党反动政府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应予本条例公布后重新申请注册”。同时,根据该条精神,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前国民党反动政府商标局注册商标处理办法》,凡经前国民党反动政府商标局发给注册的商标,原商标使用人,应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呈缴旧证重新申请注册;凡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其人民持有前商标局注册证而重新申请的注册者,术予受理;童新申注册的商标,如违背现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的规定者,不予注册。经过清理,原国民党反动政府注册商标的三分之一不能予以注册。暂行条例的实施,减少了商标的混同和仿冒现象,保护了商标专用权。
这个时期,我国国民经济正处于恢复时期,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还占相当的比重,所以,当时我们对商标采取了自由注册的方针,凡是注册了的商标,国家保护其专用权,不注册的商标不予法律保护。同时,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斗争还是十分激烈的,表现在商标问题上,就是市场上仿冒商标的多,往往国营企业使用一个商标还未注册,私营企业就抢先注了册。针对这种情况,1954年3月颁布的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指出防止滥用商标和仿冒商标。
为了使商标法更好地促进生产、繁荣经济、扩大对外贸易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服务,在不断总结商标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1957年,政务院转发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的通知,这是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中规定商标必须进行注册的开始。从1957年开始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对商标是代表一定质量商品的标志有了新的认识,在这个基础上开展了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过去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也不完全适应新形势,于是在1963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国务院制定的《商标管理条例》,同年4月10日发布施行,与此同时,还制定了《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这个条例概括了我国商标工作建国以来的主要经验,把全面注册、监督产品质量作为商标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下来。
同时,对外国企业在我国注册商标,也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外交政策和权利对等的立法精神作了规定,从1978年起,对外国商标注册的规定,是参照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按平等原则办理。因此,在1981年就有1万多个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同时和30个国家签订了商标注册双边协定。他们是: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匈牙利、英国、瑞士、瑞典、丹麦、芬兰、意大利、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联邦德国、希腊、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新西兰、法国、伊朗、奧地利、泰国、西班牙、日本、美国、阿根廷、波兰、罗马尼亚、巴基斯坦、列支敦士登。
制定商标管理条例的当时,由于我国在经济体制上、物资分配上实行“计划调拨”,商品流通实行“统购包销”,对外贸易取“统进统出”,生产企业重视计划任务,不重视市场经济。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都不自负盈亏,因面对商标也不那么重视了,企业对商标的争议也不多。同时,怎样管理商标,怎样制定一部我国社会主义的商标法均处于一个摸索前进的过程。从1957年起,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办法,各企业使用的商标必须一律注册,并应提高产品质量,以增强自己商标市场的信誉,因此,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填报“商品质量规格表”,把商标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了监督产品质量上来了。这种情况下,当时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完整的商标法,而只悬制定了一个商标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内容虽较简单,但是在总结我国商标工作十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内容是:实行全面注册,监督质量,简化审定程序等。该条例的不足处是商标专用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商标争议程序和评定程序以及违反商标法的罚则等都未作规定。
在十年浩劫中,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同样受到了破坏,商标注册机构被撤销,商标注册分为两部分:一是外国来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及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由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二是国内注册商标则下放到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由于地方工商部门机构变动,形成无人管理。因此,这个时期的商标极为混乱,滥用、抄袭、混同、假冒的情况很多。许多驰名商标被当做封、资、修而遭禁止,商标成了政治口号,使正常的商标流通秩序受到破坏,连商标登记簿部无完整的。粉碎“四人帮”后,国务院才决定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把商标注册工作重新恢复建立起来,并在全国进行了商标清理以及建立商标档案工作,从1979年11月开始恢复了商标的统一注册。
为适应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改革的方针,制定了适合当前形势需要的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商标工作中出现了些新情况、新问题,1983年发布的细则与这些新出现的情况和间题不相适应,如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不够明确具体,容易引起纠纷:对商标违法行为,尤其是假冒商标行为,处罚过轻,达不到打击罪犯,教育违法者的目的等,因此,对此细则作了较全面的修改,于198年1年13日发布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这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个重要法规,也是我国商标法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它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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