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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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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谁先提出申请,谁就获得注册。申请日期的先后次序是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的顺序的依据。先申请的先审查,后申请的后审查。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类似商标注册时,申请目期就显得十分重要,先申请原则可以获得初步审定,后申请的将被驳回。申请日期是以商标局收到书件的日期为准。如果同一天有两个以上相互抵触的商标注册申请时,让申请人互相协商解决。总之,一个原则,就是只能由商定中的其中一人申请人取得注册权;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协商不成,不能解决时,各国规定解决的办法不同,有的国家规定抽签解决,有的国家规定可以转让,有的国家规定由商标局裁决。
采取这一原则的优点是:首先,商标申请可以较快地取得注册,同时,这对商标专用权起到稳定的作用;其次,由于申请是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因此容易证明谁先提出了申请,这就相对地省去了证明是否已实际使用的复杂手续。它的缺点是,如果申请注册商标系备用商标,实际并不使用,那就会妨碍实际想使用的商标取得注册。同时,如果备用商标增多,势必增加了申请商标注册的件数。由于存在这种缺点,国际上有的商标学者或从事商标实际工作的人主张废除申请在先原则,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这可使真正想使用商标的申请人取得注册,有利于商标使用人。
二、使用在先原则
所谓使用在先原则,是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时,谁先使用,谁就获得商标专用权。而认定使用,往往是以商品或商品包装广告、说明书、展览会、发货票据等可靠证据证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比其他同一天提出申请的企业使用较早。证据上的日期,可以作为使用日期的证明。
实行这一原则的优点是,能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谁先使用,谁就得到保护,比较公平合理。同时,可促使申请人对商标的使用,克服了先申请原则中那种备而不用的问题。其缺点是,一旦发生纠纷时,主张权利者必须提供证据,这就增加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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