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知识库 > 对药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特殊规定

对药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特殊规定

热门标签:AI人工智能 百度更新规律 使用U盘装系统 分布式呼叫中心 电话运营中心 电话销售团队 百度AI接口 服务器配置
根据药品使用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主要是:
(一)对药品商标实行强制注册的过渡办法
商标法及药品管理法虽然对药品使用注册商标,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未很好执行。针对市场上医药品使用注册商标中存在的问题,1983年4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但据了解,有些药品迄今未使用商标,或者有商标迄未注册。为了不影响生产,避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和保证人民用药,对当前药品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需要有个过渡办法。规定如下:一、各地对药品商标应当进行一次清理,对尚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督促其于1983年7月底以前提出申请。从1984年8月1日开始,药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一律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二、对现存没有商标的药品包装、瓶签等印刷材料,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用完,不得再行印刷。三、1984年8月1日开始新入库的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1984年8月1日前经营使用部门在库的药品和用于防灾、战备的库存药品,没有使用商标的,均允许销完、用完为止。四、对在医院试用的药品、药店根据医生或传统处方临时配制的中药成药,以及医院专门为本院病人配制的中西药制剂,可以不使用商标。这就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出了那些药品应该注册,那些可以不注册;应该注册的药品又规定了法律应遵循的日期,只有违反了这一日期,才视为违反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这就合理地解决了药品在市场销售、储存中的间题,有利于发展医药品事业。
(二)对药品注册或者使用注册标记的时间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商标法,1985年5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药品必须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的函》中重申,自1985年7月1日起,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即測或¢),凡是从该时间起未按此规定办理的,则禁止在市场上销售。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正当利益,1985年11月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在《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为避免造成经济损失,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对1984年8月1日以前购进入库的符合药品管理规定的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以及1985年7月1日以前购进入库的符合药品管理规定的没有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药品,尚未销完用完的,允许继续销售、使用、销完、用完为止。这一规定,就灵活地运用了商标法的规定,给了一个缓冲时间,既使在1984年8月1日这个时间界限前已经购进入库的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能够继续销售、使用,以销售光、用完这些药品时为止,又使1885年7月1日这个时间界限前已经购进入库没有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药品能以继续销售、使用,销售光、用完这些药品时止。而允许继续销售和使用的前提条件是符合药政管理的规定,既然符合药政管理规定,也就是说这些药品的质量是符合国家对药品质量的要求的,如果仅为了一时使用的商标而未注册或者因注了册而未注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就不允许销售、使用,这会给社会主义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同时,我国人口众多,药品本来就不是十分富裕,不允许销售或使用,还会给人民身体健康带来影响。可是,又不能不贯彻商标法的规定,允许药品使用商标长期不注册或不标明注册标记。所以,给予一个宽限期,凡是宽限期以后的药品则必须按商标法规定办理,否则将受到法律处理。而各企业能否按国家规定办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这些药品的管理。
(三)规定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标记在商品上的位置
1985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三机关发出的《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还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印刷在药品包装容器或者标签的显著位置上,“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应当印刷在商标的附近。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如果药品包装的容器或者标签过小的,不便于印刷商标和标明注册标记,那就必须有一个解决办法,使消费者能够区别是那个企业生产的药品,这样,就只有另求解决办法,较好的处理方法是在其较大的包装容器或者标签上印刷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
(四)必须注册商标的药品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1983年4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國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联合通知中把药品使用商标、具体规定为商品分类表第三十一类中的第一组化学药品、新药、成药、第二组中药成药和第六组药酒。1985年118日上述机关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对此范围予以了扩大,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指人用的中成药(包括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这样,就使得企业在生产药品时,对如何使用注册商标的间题做到心中有数,掌握起来更加方便。对生产、销售新列入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药品的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新列入的药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并注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如果生产企业、经售者在上述应册的商标上未经注册的,必须立即办理标注册申请手续;其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从实际出发,给予临时过渡时限,此时限不得超过1986年12月31日。至于在本通知发出以前购进入库没有使用注册商标或没有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新列入的药品,如果还未销完用完的,允许销售完用完为止。这就既严格地规定了新列入药品应该使用注册商标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但对以前已经入库的药品又给予了照顾,直到销售完用完为止,不要求重新注册,这对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身体健康都有极大的好处。
凡是生产、经销药品的企业,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不过,在申请时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晶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而企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范围内新增加什么品种时,也允许使用该注册商标,只要将每种药品的名称、生产批准号及其所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分别报送国家商标局、企业所在地区省、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所在地区省、县两级卫生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备案即可。但是,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范围新增加的品种,则应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简便可行的办法,省了许多人力、物力,以使新的药品能及时生产、销售。
(五)进口药品使用商标的规定
由于我国药品管理法对进口药品已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因此,对进口药品则不要求必须使用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但是,进口药品不得侵犯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进口药品分装出售时,必须在其说明书或者包装上注明原商标或者使用分装企业的注册商标。否则,禁止在市场上销售这样规定,是从进口药品的实际情况出发加以规定的,如果已经我国严格审查,符合我国法律,再要求外国企业生产的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话,只是徒增一些不必要的负担,影响药品的进口。

标签:十堰 晋城 青岛 湘西 潜江 阿坝 日照 四平

巨人网络通讯声明:本文标题《对药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特殊规定》,本文关键词  ;如发现本文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告之我们,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系统采集于网络,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 相关文章
  • 下面列出与本文章《对药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特殊规定》相关的同类信息!
  • 收缩
    • 微信客服
    • 微信二维码
    • 电话咨询

    • 400-1100-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