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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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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侵权,是指权利所有人在法律所承认的权利方面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地享有权利所有人应有的权利。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通常是指他人出于商业目的,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商标注册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把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标,并且用在与商标注册人指定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从而产生商标混同,以欺骗消费者。简言之,是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的活动。构成侵权的商标,不一定是将商标直接用在商品上,也可以是用在商品的包装、容器、广告上,以及在电祝上进行对外宣传等,但是,只在口头上使用的不算是侵权。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谪标的。这里所指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是指未按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而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专利权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无论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如果他人所用商标与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所完全不同的商品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商标相同或者类似,也不能视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专用权。比如,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是用在无线电通讯设备上的,而他人将与此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用在家具上,这就不是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二)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这种情况通常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或者销售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结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样的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所谓商标标识是指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所构成的物体,如服装上用的商标识带,电视机上的标牌,药品、化妆品的瓶贴,印刷商标以及附有他人已注册的包装、容器、瓶、盒、纸袋等等。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而且也破坏了国家经济跌序。目前,在市场管理中也发现有擅自制造和销售中华牌、重九牌等香烟商标标识,凤凰、永久、飞鸽等自行车的商标标牌等等。值得指出的是,就是在得到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但其制造超越了商标专用权人授权的范围时,比如,增加了生产数量,以及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包括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残次废旧商标标识,也都视为属于本法规定的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三)造成其他损害
凡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也属侵犯商标专用权。这种损害的行为是各式各样的,比如在文学艺术中使用注册商标,有损商标专用权人的信誉:或者宣传自己注册商标活动中,影射损害他人注册商标名誉,致影响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正当权益的;把他人的著名商标当做普通商标使用的,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正确处理侵权的行为,应准确地判断二个注册商标是否被侵犯了专用权,一般来说应具有四个条件:①损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搞清楚侵权人是否真正在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如果用在完全不同的商品上,虽然商标相同或者类似,也不能视为侵犯专用权。在其他国家,比如英国,甚至还规定构成侵权的商标必须是用在被侵权人的商标注册所涉及的相同商品上,否则,即使商品类似,一般也不算为侵权。②损害的行为是违法的,没有得到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③损害的事实确由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也就是说,被侵权人的商标的确是注册商标,并且此商标仍然有效,如果该商标未经注册,或者虽已注册,但由于某种原因已经失去效力,就不是侵犯专用权。因为,构成侵犯专用权的基础必须是被侵权人的商标已获得了专用权。④埙害行为确属故意和过失。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否则就构不成侵犯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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