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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按特殊性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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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驰名商标( Well-Known Trade mark)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于2003年4月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6月1日起施行)第2条第1款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第2条第2款进一步指明了相关公众的范围: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2)著名商标( Famous Trale Mark)
著名商标的概念在正式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中尚未见到,其原因之一是由于各国定义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法国、德国、西班牙、挪威、丹麦、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在其相关的法律中,把“著名商标”认定为声誉和知名度比“驰名商标”更高的商标。
我国从法律上没有对著名商标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90年代初开始,许多省、市、自治区已经进行了由政府主管机关组织、民间组织参加的“著名商标评选认定活动”,并下发了认定评选办法等文件。
(3)联合商标( Associated Mar):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中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近似的商标,总称为联合商标。其中主要使用的商标是主商标,其余的是为了防止他人注册造成混淆而注册的,用于积极防卫。
联合商标是相近似的若干商标的群体,可以由商标申请人分批获得注册,但不能单独转让或许可。例如:青岛海尔集团注册了“海尔”、“琴岛海尔”“琴岛——利勃海尔”及图形商标等商标;“全聚德”烤鸭店同时注册了“德聚全”、“聚全德”、“聚德全”、“德全聚”、“全德聚”等商标。这些都是属于联合商标。
对联合商标实行保护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只要使用了联合商标中的一个,就可以认为整个联合商标都符合商标法中所规定的“使用”要求。
(4)防御商标( Defensive mark):指商标所有人将一具有独创性或已为公众知晓的商标,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之外的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若干相同的商标,又称为防护商标。
一般情况下只有驰名商标才有权注册防御商标,这实际上是对驰名商标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有效的保护形式。
(5)地理标志:我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例如“兰州百合”、“库尔勒香梨”、“信阳毛尖”、“六安瓜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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