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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注册近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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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文字有部分不同,但读音相同或字形近似且无含义,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情未了”与“清未了”,“乐多”与“多乐多”,“尤维斯”与“尤为斯”,“长青”与“长清”;“绿康”与“绿尔康”。
商标虽然读音相同,但字形字意不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明明”与“铭铭”,“亮亮”与“靓靓”。
两商标含义相同,都是指同一事物,但其读音和字形不同,商标整体结构区别较大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荷花”与“莲花”,“水葫芦”与“风眼莲”。
2)商标文字相同的多音字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家乐JAYUE”与“家乐 JIELE”。
3)商标文字所表述的含义相同,仅在前后、中间加上数词、形容词或副词,并未改变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金鳄”与“金鳄王”,“爽爽”与“爽一爽”,“动力”与“新动力”,“绿珠”与“绿明珠”,“美邦”与美邦红”,“美佳”与“美佳佳”,“佳味”与“佳味香”,“趣香”与“趣脆香”,“大富豪”与“富豪”。但两商标文字前后、中间增加其他词汇,改变了含义,所指事物不同并确有其事物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白云”与“白云山”。
4)商标文字及字数相同,左右颠倒排列后未改变含义,或者无特定含义,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民大”与“大民”,“东汇”与“汇东”。
5)商标汉字与拼音商标一般互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汉水”与“HANSHUI”,“蓝天”与“ LANTIAN”。但是已注册的商标有特定的含义或是驰名商标的一般要判近似,例如“中山舰”与“ ZHONGSHANJIAN”,“海尔”与“ HAIER”。拼音商标与该拼音和汉字组合而成的商标,不论汉字与拼音是否对应,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飞云 DASHAN”与“ DASHAN”已注册的拼音商标与申请中的同其近似的拼音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 XUANMEI”与“ XUANMEN”。但是,两个由拼音和汉字组合而成的商标,如果汉字不同,拼音相同,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华新 HUAXIN”与“花心 HUAXIN"。
6)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的常用含义相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 GREEN LAND”与“绿土地”,“飞机”与“ PLANE”(英)、“ LAVION"(法)。
7)两商标都由中文与外文组合而成,或两商标中有一个由中文与外文组合而成,而另一个是外文,一般情况下两商标判近似。例如“ToP”与“佳汇TOP。
8)两商标同为外文商标,含义完全相同且是惟一的,即便拼写不同,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 hippopotamus”与“ RIVER HORSE”,中文含义都为“河马两商标同为外文商标,含义和拼写都近似,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TOP”与“TOP’S”。两商标同为外文商标,且都属于无含义的词,发音和/或字形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TRCI”与“ TRIXI”,“DEKA”与“DEKO”。商标文字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的情况下,两商标含义不完全对应,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 rabbit”(兔)与“hare”(野兔),“HARK”(隼)与“ EAGLE”(鹰)。
9)由数字组成的商标,含义读音相同,即使书写形式不同,也判为近似商标。例如“931”、“玖叁壹”与“九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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