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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商标注册的可注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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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概念
所谓姓名是指自然人用来标明身份、以区别于他人的文字或文字的组合。姓名一般由姓氏与名字两部分组成,姓氏是继承于父母辈的宗族标志,是一定血缘关系的记号,标志着自然人从属于某个家族血缘系统;而名字则是在姓氏这一宗族标志之后的个性化标志,所谓“为使有个性之个体易于记忆之符号也”。从法律意义上看,姓名是自然人的人身专用文字符号和标记,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客体。由此,姓名使某个自然人与他人相区别,便于其参加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姓名存在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姓名即为本名。广义的姓名包括自然人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等区别自然人人身特征的文字符号。字、号多为我国古人使用,现尚存于港台地区,而在大陆已经罕见。一些特殊行业的从业者出于职业的习惯与需要,除本名而外,还使用其他的标明身份的文字。常见的两种类型是:A.文学工作者使用的笔名,如周树人先生的笔名为鲁迅、沈雁宾先生的笔名为茅盾等等;B.文艺工作者使用的艺名,如京剧名角盖叫天、饰演电视连续剧《西游记》中孙悟空一角的六小龄童等。
(2)姓名的可注册性
按照《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可见,姓名是由文字组成的,可以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申请注册。从商标的起源来看,姓名是商标的最初创意来源之一。相当多的老字号企业都是以其创始人的姓名作为字号,当其附着于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时就起到了实质上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作用。在商标被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后,以姓名为要素构成的商标经注册受到法律保护(在非注册原则国家,经使用也可受到保护)。实践中已经大量出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例如,美国贝尔控股有限公司以其创始人姓名“BELL”作为商标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注册,而上海李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则经著名体操运动员李宁的授权在几乎全部类别的商品与服务上注册了“李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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