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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注册商标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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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所作分析,可以得出以下抗辩理由:
①商标中所含文字指向的自然人已不在人世。因该自然人不再享有姓名权,则侵犯其姓名权的指控将不成立。
②商标的使用及注册不会造成损害后果。第一、如果商标含有的只是普通人姓名,一般不会对其人格利益及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第二、如果商标含有的是名人姓名,则可通过该文字具有强于名人姓名的含义推论商标的使用及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不会对该名人造成损害。例如,沈阳黎明发动机制造公司于1993年12月9日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住房代理、金融典当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黎明”商标。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之后,被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理异议人黎明提出商标异议。异议理由是,黎明在中国(包括香港、台湾等地区)享有相当的知名度,经常开展与娱乐有关的各项活动和举办个人演唱会,积极参加各种慈善捐款活动,其享有姓名权,而被异议人擅自将其名称作为自己的商标违反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使其名誉受到损害。要求撤销初步审定的“黎明”商标。被异议人答辩认为,其早于1957年便在企业名称中冠以“黎明”字样,此后企业名称虽几经变更,但均未离开“黎明”二字。被异议人自1983年开始就在自己的产品上以“黎明”作为商品商标进行申请并获准了注册。无论是名称的使用,还是商标的使用都先于异议人。“黎明”作为一词,不仅是异议人的姓名,在汉语中还有其本身的语意,并非异议人所专用。商标局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认为,在我国演艺界,黎明作为一名演员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黎明”指天快要亮或刚亮的时候,是现代汉语常用词,不属独创性词汇。在我国已注册商标中,冠以“黎明”商标的商品在流通中,没有使消费者误以为与某人有关。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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