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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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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主体分别为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第29届奥委会组织委员会,因此,从权利主体角度可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奥林匹克标志内容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指永久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奥林匹克标志,包括
①奥林匹克名称,即“奥林匹克”、“奥林匹亚( OLYMPIC、 OLYMPICS)”,“奥林匹克周期”或“奥林匹克运动大会( OLYMPIAD)”,“奥林匹克运动会( OLMPIC GAMES)及其简称“奥运会”、“奥运”等。
②奥林匹克标志和会徽,由五个奥林匹克环组成,可以是一种颜色或几种颜色。若用彩色,五环的颜色规定为蓝、黄、黑、绿、红,环从左到右互相套接,上面是蓝、黑、红环,下面是黄、绿环。奥林匹克会徽则指把奥林匹克五环与另一独特成分联系在一起的某种整体设计。
③奥林匹克会旗,为白底无边,中央有五个相互套连的圆环,即我们所说的奥林匹克环。
④奥林匹克格言,亦称奥林匹克座右铭或口号,系奥林匹克运动宗旨之一。奥林匹克格言是:“更快、更高、更强”。
⑤奥林匹克会歌,即国际奥委会在东京举行的第55次全会上通过的歌曲。对于上述标志,任何使用权均仅限于非商业范围,并必须由中国奥委会报经国际奥委会同意后施行。
第二类指中国奥委会的奥林匹克标志,主要指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其中,中国奥委会会徽是中国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星红旗和奥林匹克五环构成,仅用于中国奥委会的正式会议、代表中国奥委会对外参赛的运动员着装等方面,其权利所有人为中国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商用徽记由抽象的长城图案、奥林匹克五环和“CHNESE OLYMPIC COMMITTEE”字样构成,代表中华体育健儿顽强向上、勇于拼搏的奥林匹克精神。这一商用徽记是于2001年3月28日经国际奥委会批准后正式启用的,所有权也属中国奥委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中国奥委会正式授权,均不得将商用徽记用于任何用途。目前,中国奥委会会徽和中国奥委会商用徽记已作为特殊标志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受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保护。
第三类指奥运会申办机构和组委会在申办、筹备以及在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奥林匹克标志,闭幕后(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以后)这些权利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奥运会徽记;奥运会名称;奥运会旗帜;奥运会吉祥物;奥运会图形、招贴画设计以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徽章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林匹克奖牌和纪念章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运会证书;奥运会正式出版物;奥运会与医学有关的数据;与奥运有关的数据库和统计数据,包括与参赛运动员、奥运会门票的购买者及注册参加或咨询奥运会相关服务的人员的统计数字等。
另外,还有一类权利是指一些组织或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主要包括: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节目;授权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奥运会相关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上述权利主要依据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保护的,由于本身直接产生于奥运申办、筹备和举办过程中,带有浓厚的奥运色彩,与成功举办奥运会关系密切,同样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成为构成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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