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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淡化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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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淡化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显著性是商标法的核心概念,显著性是指特定的标识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着固定的联系,并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别开来的显著特征。商标淡化又称商标稀释,是商标侵权基础理论之一。简言之,商标淡化是指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从而淡化商标、商标权利人、商品三者之间的联系,降低他人商标显著度或削弱他人商标显著性的行为。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他人的商标使用行为须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者误认,商标淡化行为的构成则要求他人的商标使用行为有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的可能。商标淡化与商标侵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2)商标淡化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商标淡化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一,按照被淡化商标的公众知晓度,可以分为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和一般商标淡化行为;其二,按照商标淡化的结果,可以分为驰名商标被淡化为一般商标或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行为和一般商标被淡化为弱显著性的商标或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行为,后者如“阿斯匹林”被淡化为解热阵痛药品的通用名称、“ Thermos”被淡化为热水瓶的通用名称;其三,按照淡化的商标内容,可以分为相同商标淡化行为与近似商标淡化行为,前者“雪花”商标淡化为面粉通用名称,后者如“麻婆豆腐”的使用对“陈麻婆”豆腐商标的淡化;其四,按照淡化的形式,可以分为弱化或暗化淡化行为和贬损淡化行为。前者如他人在餐馆服务项目上使用具有高知名度电器商品商标行为,后者如他人在卫生用品上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化妆品商标的行为。其五,按照淡化的主观状态,还可以分为恶意淡化与善意淡化行为,前者如他人虽然明知某商标为注册商标或者高知名度商标,却故意采取淡化手段,后者如商标权人由于对其注册商标疏于管理、宣传或使用不当,使他人误作商品名称使用。
(3)商标淡化认识上的误区
其一,认为被淡化的商标仅限于驰名商标。虽然一般理论都倾向于只给予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权利,但实际上被淡化的商标不限于驰名商标,普通商标被淡化的现象并不罕见,而且,驰名商标被淡化容易引起各方关注,但普通商标被淡化却往往被忽视。因此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对于一般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不公平的。其二,商标淡化行为等同于或者包含商标侵权行为。首先,由上文可见,商标淡化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概念明显不同;其次,法律规定不同,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各国商标法律一般均有明确的规定,而商标淡化行为各国法律规定则大相径庭;另外,商标淡化与商标侵权的外延和内涵也不尽相同。其三,不认为商标淡化行为与商标本身有关。从法律上或理论上来说,注册商标在权利上一律平等,但商标权在现实上是并不平等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不同,显著度差别悬殊,如地名商标、数字商标以及包含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内容的商标。这些商标主观上和客观上都容易成为被淡化的对象,因此商标注册人对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充分考虑其显著性,对于已经注册的弱显著性商标,应尽量科学合理地使用和宣传,以避免被淡化。其四,认为商标淡化的客体是单一的。实际上,商标淡化的客体不仅体现在淡化了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商品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特有联系,而且还体现在商标显著度自身的减弱,甚至商标注册人整体形象的降低。商标淡化不同与商标侵权,商标淡化对商标权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五,认为商标淡化完全是他人的责任。一般来说,商标淡化大多是他人的恶意行为,但也不排除商标权人自己的失误因素,这些因素既包括商标的独创性设计水准,更有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宣传和管理水平,而后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4)被淡化商标的处理
被淡化后的商标如何处理呢,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仅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取得注册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此规定只适用于申请注册时已经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不适用申请注册时具有显著特征而后丧失显著性的商标。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在该商标使用期届满,商标权人申请商标续展时,由商标注册部门驳回续展注册,但商标续展权基本上被视为商标权自然延伸的权利,非经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予以不续展。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以审判的方式判定商标权是否需要保护。对商标淡化问题的态度世界各国不一。最为严厉的是美国,规定,只要商标进入公用领域,不论是否出于所有权人的原因,只要发生商标的退化,一律撤销该商标。而法国过去不承认注册商标会落入公用领域而无法专用,只要商标所有权人不放弃其商标权,就可以继续作为商标使用。在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商标淡化的处理规定,但结合法律实践,一般认为,只要是由于商标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商标显著性丧失的,法律就不继续保护商标权,而不能仅仅由于商标所有人无法控制的情况变化,不予以保护。
(5)商标淡化的预防
对于商标权人而言,首先要积极主动维护权利,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制止他人的淡化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扩大注册获得更广泛的保护范围。其次既要在申请注册时确立具有高显著度的商标,还要适时对其商标进行价值提升以提高其显著度,更要合理有效规范地使用其注册商标,预防他人的“善意”淡化行为,制止他人恶意的淡化行为。其次,对于立法者和执法者来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潮流的推动,使得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原则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基本接轨,但在具体操作细节上仍有待细化,如可以参照国外做法制定专门的反淡化保护法,立法技巧上需要进一步提高,如在法律修改时预见性地确立若干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从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商标淡化行为处理的条款,但仍然可以根据第52条兜底条款“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恶意淡化他人具有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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