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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同近似和类似商品、服务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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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进行近似商标相同、近似和商品、服务类似的判断,这是判断有关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该司法解释,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见,商标相同,不是说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绝对相同,因为绝对相同的东西是不存在的。只能以二者在人们的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来判断。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商标近似的判断,一直是表明,商标近似的判断并不是无章可循,而是有一定的标准。上述规定商标注册、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此外,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②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③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同时,该司法解释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不仅商品与商品之间可以类似,服务与服务之间可以类似,商品与服务类似之间也可以类似。所谓商品与服务间的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因此,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断,是一个实事求是的过程,应当依据具体的商品、服务和相关公众的认识来判断,而不能一味以书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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