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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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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商标权的类型,《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如下几种类型: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将下列行为解释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①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②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的,可以针对上述任何一种侵犯商标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解释为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商标与域名的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该解释将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行为也解释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是对《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一种扩大解释,进一步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商标法》第13条有关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内容,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解释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这是因为我国商标权的产生基础仍然是注册原则,使用不能产生商标权。因此,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不适用有关商标侵权的规定。但该司法解释规定,依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样,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仍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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