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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三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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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
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予以确认,并在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上给予保护的法律基本准则。它是商标立法的宗旨之一,是商标立法的核心和基础,也是商标法制的指导思想之一。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这项基本原则,这是因为第一,是商标专用权的性质与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商标专用权是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社会主义商品交换规律要求我们必须把保护商标专用权作为商标法的重要任务和基本淮则。第二,保护商标专用权,有利于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商标是企业信誉的重要标志和载体,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从法律上承认企业在商标信誉里凝结的“个别劳动”、“特殊劳动”,也就是承认差别。这样才能奖励先进,推动后进,鼓励合法竞争。第三,保护商标专用权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在:消费者遇伪劣商品可以凭借商标找到生产者或经营者,或向主管机关反映,要求处理;商标主管机关通过商标管理,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从而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可见,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是生产者、经营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就整个商品生产、商品交換而言,也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原则。
2.保护合法竞争原则
保护合法竞争原则,是指国家对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商标上所表现出来的合法正当竟争加以法律保护的基左准则。商标竞争通常是借助于商标而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开展的竞争,目的在于销售自己的商品。在旧中国私有制商品生产条件下,商标竞争往往不择手段,甚至以败坏他人商标信誉的办法,来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商标竞争是必要的,它主要表现为以商品的质量与商标的信誉为核心而开展的竞争,不允许败坏他人商标声誉,棼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等不法竞争行为。过去我国不重视通过商标监督商品质量的作用,商标合法竞争也没有很好地开展与加以保护。例如对商品进行统购包销、计划调拨,于是生产企业就不重视市场情况与价值规律,不重视经济效果与竞争上进。后来把由商业部门统购包销改为由商业部门指牌选购后,生产企业就开始重视商品质量与商标信誉。国家对名牌商品授予荣誉,促进了商标竞争。比如“凤凰”、“永久”自行车因为质量好,商标出了名,广受消费者欢迎,因而同行业中就提出了“学永久’赶“凤凰”的口号。这就是一种商标合法竞争。我国商标法对合法竞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禁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败坏他人商标声誊、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等等。
3.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是指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调整商标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一切有关的商标立法和商标工作都不能有损于消费者利益。我国商标立法中十分重视通过法律手段,如焚止与制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条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原则与根本任务之一,它也是我国商标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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