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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不同的商标注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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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注册”、“全面注册”与“强制注册”
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又分“自愿注册”原则和“全面注册”原则。所谓“自愿注册”是指经营者根据营业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商标注册,并允许使用未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商标的使用并行,但注册商标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当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时,未注册商标将禁止使用,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充分照顾了那些不打算长期经营某类商品的企业,在它们无意愿或无能力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这给企业经营者在使用商标时保留了一种机动权,也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但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并不排除极少数商品的强制注册,有些国家规定某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经营者在使用商标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款。
“全面注册”是指所有标有商标出售的商品共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在这种原则下,使用的所有商标必须经过申请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o月前采用这种原则的国家有蒙古人民共和国、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实行这种原则的目的,一方面是使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和经销者经销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都进行注册,确保质量以对消费者负责;另一方面是便于国家对全部商标进行统一管理。但这种原则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就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对所使用的商标是否进行注册无选择性,致使一些不必要注册的临时使用商标也必须经过申请注册的手续,增加了商品经营者不必要的负担,而且强行注册的结果,往往使得商标所有人忽视自已商标的作用而失去注册的意义。
所谓“强制注册”是指国家对某些商品在使用商标时实行强制注册的原则即这些商品必须使用已注册的商标,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公布。如药品、食品、化妆品卷烟等通常是不少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一项商标权只要通过注册就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其特点是无需以使用在先为条件。它是相对于使用原则而言的。所谓使用原则,是指一项商标权仅通过使用就可被认定为取得商标专用权。其特点是只要证实这一商标首先被某主体使用,即可制止该主体以外的其他人使用该商标。在使用原则下,注册与否是非实质性的。目前英、美等国就是采取“使用原则”的,在这些国家,商标注册无非是增强了商标权的效果。而绝大多数国家,是采取“注册原则”的。
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就明确规定商标所有人必须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注册并经核准注册后,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可见,我国是采取“注册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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