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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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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萌芽
在印刷术发明之前,作品以手抄本形式出现,抄本费用很高、耗费时间长,作品的传播范围十分有限,当时的法律侧重于保护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人们创作的精神作品尚未纳人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古希腊和罗马帝国最先开始认定作品的作者,但认定的作者不能享有任何实质性的经济权利。公元前330年,雅典共和国表决通过了一项法律:与原文一致的三大经典作家作品的抄本应存放在国家档案馆;演员必须尊重正式文本。这表明古雅典人已经意识到作者的精神权利,并开始尊重作品完整性,禁止作品的随意修改。
(二)印刷特许权
15世纪中叶,雕版术和活字印刷术使作品开始大范围的传播,图书能够被廉价印制,逐渐具有了商品属性,各种盗版活动也随之猖獗起来。因此,各国纷纷运用皇家特权来管制图书贸易,打击盗版。1469年,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引进印刷术的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五年的印刷特许权。该特许权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者亲自授予的保护版权的专有权。在此之后,罗马教皇于1501年,法国国王于1507年,英国国王于1534年,都曾为印刷出版商颁发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书籍的特许令。2)英国1662年颁布的《许可法》明文规定:凡印刷出版图书必须在出版公司登记并领取印刷许可证,出版公司有权搜查包含敌视教会或者政府内容的图书,凡取得许可证者有权禁止他人翻印或者进口有关图书。这种特许权尽管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但已经包含了著作权的基本要素:赋予印刷商和书商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扣押违法作品复制件)追究损害专有权行为的责任,规定具体的赔偿措施等。
(三)版权和作者权
1710年,英国下议院通过《安娜女王法》(全名为《为鼓励知识创作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该法规定:“凡已写成而未印刷的图书,作者或受让人自该书首次出版之日起可以享有14年印刷和重印该书的独占权…该期限之后,如果仍在出版,可以继续享有印刷或处理印本的独占权14年。而对于已经印刷的书籍的作者,在该法颁布之日起21年内享有重印该书的专有权利。”《安娜女王法》的颁布,首次确认了作者对作品享有印刷优先权,实现了由“出版商本位”向“创作人本位”的历史转变,标志着现代意义的版权制度正式诞生。
1791年1月13日,法国“制宪议会”通过法令,承认戏剧作品创作者的表演权,并将其视为产权权利,权利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以死亡后5年。在1793年7月19日的法令赋予作者发行和销售作品的专有权利,权利有效期为作者终生加以死亡后10年。法国的作者权法令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内容,并延长了保护有效期,是著作权制度中的巨大进步。
《安娜女王法》影响了英国、英联邦国家、美国等,形成了海洋法系中的“版权”;作者权法令影响了法国、德国以及拉丁美洲国家等,形成了大陆法系中的“作者权”。《安娜女王法》和作者权法令奠定了现代著作权法的基石,成为了现代著作权法的渊源。
(四)作为人权的著作权
在20世纪,著作权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高,著作权被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在巴黎通过《世界人权宜言》,宣言第27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人人有权享有由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在纽约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15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參加文化生活;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有权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权利。”
著作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被许多国家列人宪法,世界人权国际公约对此也作出了明文规定,这意味着国际法律界已经普遍承认了著作权在人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签订,公约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标志着现代著作权制度的正式建立;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正式签订,扩展了著作权的保护内容,成为了《伯尔尼公约》的重要补充;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签订,贸易活动的基本保护原则和具体保护措施开始应用于著作权保护。这些条约的签订,加速了国际著作权保护的一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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