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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诉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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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法》对诉前保全作了相应的规定。
1.《著作权法》第50条作了有关对诉讼前申请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的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著作权法》第51条作了有关诉讼前申请证据保全的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3.《著作权法》第53条作了有关侵权人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强化了对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正当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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