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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客体与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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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的客体是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这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有体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又称“知识产权”、“无形财产”,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
与有形财产权相同的是,知识产权也是一种专有权。就是说,不经财产权的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能使用或者利用它。它是知识产品所有人签订的特殊契约。
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这一制度既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的广泛传播,又有利于注重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利益。
与有形财产权不同的是:第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如果一个小偷从车场偷了一部汽车(有形财产),他最多只能卖掉这一部车,获取赃款,他不大可能再复制几部车去卖。如果小偷从一个软件开发公司偷出一个软件,他完全能够很快复制出成千上万盘同样的软件去卖,足以使那个软件开发公司破产。第二,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虽然都是专有权,但有形财产的专有权一般都可以通过占有相关的客体得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客体却表现为一定的信息,对信息是很难通过“占有”加以保护的。而且,有形财产的客体与专有权一般是不可分离的,对它们施加保护相对比较简单。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专有权却往往是分离的,对它们的保护就要困难得多。例如,画家卖给我一幅画,这幅画无疑是受版权保护的客体。这一客体在我手中,但我若想把它印在挂历上,或印在书上,则仍须经该画家许可,并向他付酬。原因是“复制权”(即版权中的专有权之一)仍旧在画家手里,并没有随着画一并转移给我。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这些不同之处,使得适用于有形财产权的“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于侵害有形财产权的“返还原物”责任等,很难适用于知识产权,因此我们又说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原创性、首创性,这就是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要求与“申请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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