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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商标权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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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前苏联已解体,但它的商标制度我们仍然可以研究比较一下。前苏联现行商标法是前苏联发明与发现委员会1974年批准的《商标条例》。
前苏联在商标的国家保护方面参加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及《尼斯协定》。前苏联实行的商标制度是全面注册制,也叫强制注册制。按照《商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一切在贸易活动中使用的商标都必须首先获得注册,使用才合法;如果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则要受到行政处分乃至刑事处分(一般处以罚金)。在前苏联,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的国内申请者必须是社会主义组织;外国申请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外国申请人的所在国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前苏联签订有商标保护双边协定。申请注册时必须将申请案一式三份,提交给前苏联国家专利鉴定科学研究所。受理申请的研究所在一月内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尼斯协定》的国家分类将申请案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加以分类,并寄给申请人一份受理证明书。然后,该研究所有关商标上符合前苏联法律对商标的要求,审查该商标是否与在前苏联已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最后,由前苏联发明与发现委员会根据鉴定与审查的结果,作出准予注册或驳回申请的决定,一切外国的申请者均须通过前苏联工商会办理注册手续。
从注册公布起五年之内,任何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对注册提出异议。商标取得注册后,如果五年内未在中使用,前苏联发明与发现委员会有权撤销其注册。不过该委员会一般不主动审查商标是否使用了,而要在第三方提出请求后,才行使审查与撤销的权利。如违反了商标法,则应承担民事赔偿。前苏联允许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转让商标权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其商标,但有两个前提:①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必须保证其产品质量不低于原商标所有的同类产品的质量;②专人协议与许可证必须事前在前苏联发明与发现委员会登记并获得批准。
前苏联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可以办理续展,续展期也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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