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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商标的注册可能性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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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及消费结构换代升级,我国商标制度开始展现新的旺盛生命力。位置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中的另外独特类型,前两次商标法修订均对其门楣紧锁,1然从司法实践看,近年司法实践对其可注册性日渐“松口”。
2002年9月13日,阿迪达斯申请注册位于衣裤外侧的三道平行黑杠商标,2而福建晋江市纺织服装协会(以下简称纺织协会)以该商标不具显著性及识别功能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两次申请被驳回后,3纺织协会提起行政诉讼。两次审理法院均认为,阿迪达斯对争议商标的使用仅为申请商标中“部分图案”。4
2011年,法国鞋履设计师Christian Louboutin(以下简称鲁布托)向我国商标局提出以国际注册第G1031242号图形商标(“红底鞋”位置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商评委以其为图形商标,并两次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52015年2月9日,鲁布托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商评委将争议商标作为图形商标有误并撤销其决定。6其后,鲁布托与商评委双双提起上诉。鲁布托认为,“使用在鞋底位置的红色”是由位置和颜色要素组合而成的新型商标。2018年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争议作出终审判决,其指出,“本案申请商标构成要素尽管不属于商标法第8条明确列举内容,但其亦并未被商标法明确排除在外”。7
回顾两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不难发现,法院在判定阿迪达斯“三道杠”商标时选择性忽视其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对异议商标的申请说明,8直接认定其为普通平面商标,并将包含虚线在内的图样作为商标本身,认为其使用应直接体现整个商标图样。而时隔八年后,“红底鞋案”二审法院在判定其商标时则明确排除将高跟鞋外形作为申请商标标志构成要素纳入审查范围,并明确指出一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由常用高跟鞋图形及鞋底指定单一的颜色组成属审查对象错误,在客观上否认了一审判决结果,将位置商标“收口绳”予以放松,给予了位置商标注册可能。
本文以此为引,通过比较其他国家与地区相关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件判决情况,对包含位置元素的标识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及位置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做出分析,并由此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关于位置商标规范的具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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