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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救济中《商标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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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人以其在先的注册行为对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由商标权的专有性、排他性效力决定抢注人之外的任何主体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由此合法阻碍在先使用人对其在先使用商业标识在原使用范围之外的使用,对其扩大经营规模和扩展经营范围构成限制,从而使被抢注人的合法利益严重受损。⑦对此恶意抢注行为,在侵权救济阶段现行商标法却难以对其实施规制,也无法为在先使用商业标识的被抢注人提供权益救济。其原因在于:
其一,被抢注人对其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国实行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商标依申请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方为注册商标,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受商标法保护。⑧商标使用行为本身不能自动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商标恶意抢注中,被抢注人对商业标识已进行在先使用,但未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依然为非注册商标,不具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我国《商标法》仅为注册商标提供商标专用权保护,被抢注的商业标识因未申请商标注册而不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无法受到《商标法》提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其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本身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核准注册的直接效果为注册人可以通过其商标专用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在商业经营中,未经许可的所有商标性使用都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4]P113从中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行为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以客观存在的注册商标和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为前提。在商标恶意抢注中,尽管对在先使用商业标识的被抢注人造成了严重的利益损害,但抢注行为指向的对象为被抢注人已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因未经注册而为非注册商标,不具有商标专用权,其受损的利益并不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商标法》通过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旨在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法律保护。在商标恶意抢注中,被抢注人对其在先使用标识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无法为其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而且,商标恶意抢注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难以受到《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责任规定的规制,由此使得在侵权救济阶段适用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备受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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