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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装潢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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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要点
把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作为商品的装潢部分使用,显然,这不是般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但这类行为将冲淡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因此,商标法第57条第7项规定了“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也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明确了商标法第57条所规定的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其中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2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多少,商标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典型案例
1985年,甲制药厂中请注册了“安怡”商标,该商标由椭圆形外框和框内的A形花瓣图形、“安怡”的中文及拼音标志组成,核定使用在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上。“安怡”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由于精美的包装和较高的质量多次被评为A市的知名商标。在国际市场上,该产品则远销欧美、东南亚等20多个国家,并被美国《健康食品》杂志列入最畅销商品的排名栲,在世界华人中享有极好的商业信誉和较高的知名度。2010年下半年,甲制药厂发现市场上正在出售乙制药厂生产的另一种人参蜂王精口服液制品,使用的商标是“东神”。在“东神”商标的下部印有五分硬币大小的图案,图案由交叉的橄榄枝所组成的圆环,国环中A形花瓣的构成,与甲制药厂在同类的保健品上使用的图案形状、大小、位置均相同。“东神”人参峰王精口服液制品投入市场后,甲制药厂很多原有特约经销商纷纷致电询问“安怡”产品和“东神”产品之间的关系。当年,甲制药厂的产品出口额和国内市场销售都急剧下跌。
现在,甲制药厂准备以乙制药厂使用“安怡”注册商标作为商品装潢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制药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专家评析
众所周知,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所谓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如甲制药厂所核准注册的商标便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由椭圆形外框和框内的A形花瓣图形、“安怡”的中文及拼音标志组成,其中图形中的A形花瓣具有显著性,乙制药厂所销售的产品中使用的图形由交叉的橄榄枝所组成的圆环,圆环中由A形花瓣构成,两者非常相似。甲制药厂对“安怡”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乙制药厂在所生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甲制药厂相仿的装潢标志,会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与甲制药厂的同类产品存在联系,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其行为侵犯了甲制药厂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因此,法院可以根据甲制药厂的请求,判令乙制药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控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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