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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评价指标建立过程与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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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立初始指标范围。结合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特点,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构成指标为主体,区域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标为保护环境的镜像反映,初步设定了5个维度的一级评价指标,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28项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指标、执法指标、司法指标、公众意识指标和区域知识产权发展5个维度的指标,其中属于直接评价维度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公众意识指标占比超过50%。二级指标涵盖专利、商标和著作权3种知识产权类型。
立法保护指标包含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两个方面。执法保护指标中涵盖主动行政执法和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行政执法。中国著作权执法较为复杂,一方面版权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行政执法;另一方面文化与旅游管理部门开展文化方面的执法时也会专项打击盗版,现实中版权管理部门和文化与旅游管理部门联合执法的情况也非常多,各地在公布版权执法数据时统计形式各不相同,而国家层面未统一公布各地的执法数据,因此未能列明著作权方面的执法指标。司法保护指标方面,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审理情况直接并入各法院所在省 (区、市)的总体数据中。公众意识指标涵盖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方面的指标,每万人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量可以反映当地主体对专利和商标的积极保护态度情况,而实用新型作为较低门槛的专利获得类型,相较发明更易获得专利权,且一般并不属于重大发明创造成果,实践中许多申请主体会选择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申请,以尽早获得专利权保护,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总专利申请的比例可以反映当地市场主体对专利权保护的战略布局意识,而版权和版权合同登记均是自愿进行,并非取得权利的必要条件,因此主动登记情况可以反映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初始指标范围如表1所示。
(2)样本数据来源及计算标准。本文搜集整理了2017年31个省 (区、市)的指标数据,形成样本。数据形成包括直接来源于国家官方数据发布、数据库检索整理和在官方公布数据基础上进行人工计算3个部分。其中,立法情况、司法审判与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方面的数据通过北大法律信息网检索获得;万人专利申请量、万人商标注册量、万人版权登记量、万人专利申请授权数、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万人商标有效注册量、万人技术合同成交额和万人专利申请代理量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和国家版权局官网发布的相关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人口信息数据相除计算取得;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部分根据强省建设类型赋值,引领型、支撑型和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分别为3分、2分、1分,未进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0分。全部数据的描述统计见表2。
(3)综合评价因子的确定。首先对调查研究形成的样本数据进行KMO检验 (Kaiser-Meyer-Olkin)和巴特利特球度检验 (Bartlett Test of Sphericity),其中,KMO取样适切性量数是0.635,巴特利特球度检验自由度为378,显著性为0,说明样本可以作因子分析。因此,对样本数据进行因子分析,并使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公因子。之后按照特征值大于1的标准提取公因子,结合碎石图中第7个公因子时特征值已开始趋于平稳,确定提取6个公因子。为更好地进行因子解释与命名,使用恺撒正态化最大方差法对因子进行旋转,形成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
表1 初始指标范围

因子1中影响程度较大的指标是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一审案件审结数、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二审案件审结数、万人商标注册量、万人版权登记量、版权合同登记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万人商标有效注册量和万人技术合同成交额,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公众保护意识及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贡献率,其中,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和万人商标有效注册量反映了公众对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获取意识,既是知识产权创造指标,又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指标。因此,结合指标的贡献值大小可以概括因子1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意识与运用因子,表示为F1。
因子2中影响程度较大的指标是侵权纠纷专利行政执法立案数、查处假冒专利行政执法结案数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罚款金额。侵权纠纷专利行政执法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查处假冒专利和商标违法案件是行政主动执法,主动执法的罚款金额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因此,结合指标的贡献力可以将因子2概括为行政执法强度因子,表示为F2。
因子3中影响程度较大的指标是查处商标一般违法与侵权假冒案件量,主要反映了知识产权主动执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贡献率。行政机关对商标违法与侵权假冒案件的处理一般为主动查处,从2017年国家商标局统计数据看,投诉类可占30%左右。因此,可以将因子3概括为主动行政执法因子,表示为F3。
因子4中影响程度较大的指标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有效量占比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授权量占比,主要反映了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的存量与增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贡献率。职务发明创造的产生相较普通发明创造具有单位经费投入及应用转化需求的督促,市场应用与转化的效率更高,而且在企业职务发明中,应需求的知识产权产生本就是为知识产权运用服务。因此可以将因子4概括为知识产权运用因子,表示为F4。
因子5中影响程度较大的指标是其他纠纷专利行政执法受理量。专利其他纠纷主要有权属纠纷、资格纠纷、奖励报酬纠纷、临时保护使用费纠纷等,其他纠纷专利行政执法也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此因子反映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主动申请的应答与参与情况,因此,可以将因子5概括为依申请行政执法因子,表示为F5。
表2 数据描述统计

因子6中影响程度较大的指标是侵权纠纷专利行政执法结案率。侵权纠纷行政执法的结案方式包括处理、调解、撤诉、裁定、驳回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17年数据显示调解的结案方式最多,约占64.97%,是行政机关参与下的重要纠纷解决途径。此因子反映了侵权纠纷行政执法效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贡献率,可以概括为行政执法效率因子,表示为F6。
公因子反映了影响所有原始指标的内在因素,通过对6个公因子的分析与命名解释,得出在众多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指标中,内在影响因素可以归结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意识与运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强度,主动行政执法,知识产权运用,依申请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效率。根据因子分析结果,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评价用公式可以表达为45.179F1+22.259F2+6.517F3+5.602F4+3.882F5+3.684F6,其中,F2、F3、F4和F6均是关于行政执法的因子,总占比达38.062%,是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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