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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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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最常见的。具体有四种情况:一是在同一商品上与他人使用同一商标;二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由生产者自行销售外,有时还由销售者销售。在销售侵权问题上,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看是否存在主观“明知”故意。如果有主观故意,即“明知货物是假冒注册商标”,则视为侵权,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则不能视为侵权。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销售违法行为。因此,新《商标法》没有将“明知”作为构成要件,将“明知”删除,修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此外,新《商标法》还增加了销售中的“非故意”行为属于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出卖人不知道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供货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该侵权包括“制作”行为和“销售”行为两类。“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模仿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等制作出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行为:“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同意而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以“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的行为。.上述几种行为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利益,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这是我国《商标法》修改后增加的新规定。具体地说,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的合法附着的商标移去、变更或者替换,冒充自己展示或者销售商品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反向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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