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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被某一传承人注册为商标不影响其他传承人的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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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老字号”曾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后来因故中断使用较长时间的,因已不存在现有的在先权利,则可能导致该“老字号”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此种情况下,由于“老字号”注册商标权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老字号”的后辈传承人是否有权继续使用该“老字号”对其家族历史上使用的品牌、技艺进行传承曾存在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修改前《商标法》第52条第(5)项对应现行《商标法》第57条第(7)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因此,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时,企业字号能否继续使用,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是否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即重点要审查企业登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号时,是否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是否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是否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以及其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商标文字进行突出使用。
在处理家族内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间因“老字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问题产生的争议时,考虑到当事人家族技艺及“老字号”的历史传承往往经历数代乃至十余代,传承人往往人数较多,且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理区域,该“老字号”通常不应当被某人以传承人所垄断宣传和使用,这不仅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应当充分考量家族内部不同传承人对“老字号”标识的实际使用情况,原则上即使某一传承人已将该“老字号”注册为商标,其他传承人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亦有权正当使用该“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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