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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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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概述
专利( patent) -词来源于拉丁语I.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其意思为“公开”或“公布”。14世纪英国国王常常以名为patent的证书形式(Letters Patent)授予引进新技术的外国技工在不受封建行会的干预情形下,获取一定期限垄断使用该技术的权利,但要求公开所使用的技术。在此意义下,专利含有“公开”和“垄断或独占”双重涵义,或者含有以“公开换取垄断或独占”之意。
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权的内涵和外延已经有所发展,专利权是指国家或地区专利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或排他权(exclusive rights)。在法律性质上,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但主要体现为一种财产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专利权非自然(动)产生,须满足一定条件,经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授予,专利权才能产生。
(二)著作权与专利权联系与区别
1.著作权和专利权的相同点
著作权和专利权都是针对无形知识产权而进行定义的权利,它们都不具有实体性,利用和使用都反映出知识的交换,通常并不引起有形物的转移和消耗,可以由权利人同时赋予多人使用;著作权和专利权均为权利人所享有,在没有权利人授权的前提下,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上述权利;著作权和专利权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具有不同的确认和使用制度,地域限制了权利使用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只有签订了相关条约后,著作权和专利权才能具有跨地域的效力;著作权和专利权都是国家和政府赋予特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权利,超过期限,权利人可以选择续期以延长权利效力。
2.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区别
著作权是一经创作即宣告获取,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专利权需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审核才能获取,且专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如果某一技术获取了专利,其他人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使用该项技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较长,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扫、;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3.著作权专利权的冲突与避免
著作权与专利权之间的冲突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与专利权中的外观设计每利保护的客体之间存在重合,由于著作权人自其作品诞生之日获得著作权保护,并且不以作品公开为条件,所以在实际中常发生剽窃他人作品将其运用于自己的外观设计产品。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只进行形式审查,故该外观设计虽然运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但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具有了排斥其他人使用该设计的权利的效力。著作权这时就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冲突。
(1)著作权与专利权冲突原因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外观设计本身的特殊性。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性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冲突,最常见的就是以下类似的情况:照片、绘画、书法、影视图像或者图形等作品被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上,该外观设计通过专利申请,他人不得随意仿制。而上述作品又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生产中使用该作品。根据我国《专利法》使用这一外观设计为合法,而根据《著作权法》,这一使用则侵犯厂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这是由于双重保护制度不协调从而产生了法律冲突问题。
(2)著作权与专利权冲突解决方式
首先,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权利冲突最为基本的原则之一。在著作权和专利权冲突案件中,相冲突的诸权利间一般有先后顺序,依照此原则处理纠纷,不仅有利于保护在先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u,以通过审判确立对商事主体市场行为的评价标准。
其次,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保护公众利益。解决著作权和专利权冲突案件要注意权利人与公正利益间的平衡,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合理分配和分享社会资源,只有遵循这一原则,才能有效解决权利冲突案件,防止权利人对权利的滥用而导致损害大众的利益。
再次,从立法角度人手,做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整合与重构。权利冲突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制度基础是分散立法模式和分头执法模式,各知识产权之间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导致知识产权法内容分散、零乱,存在大量的遗漏、重叠交叉或相互冲突。要从根本上避免和化解权利冲突,需要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的完备的体系,在该体系的支撑下建立起一部具有高度逻辑性与体系性的法律制度。前面已经阐述了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冲突的制度原因是由于双重保护制度的不够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由不同机关起草、分散制定,在也法上缺乏统一的权利协调机制,实践中依各单行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就有可能发生冲突。改变先前知识产权内容零乱的立法现状,消除权利边界的模糊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建立权利冲突的预防机制。
最后,完善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核制度。适当限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范围,对于纳入到外观设计专利领域的设计著作权作品,要进行严格限制;提高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在我国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和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一些是通过模仿现有设计或者简单拼凑现有设计特征而形成的外观设计,既容易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也会发生著作权侵权;建立外观设计专利检索报告制度,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确定性和权利稳定性较差。在此情况下,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过于轻率地行使其权利,则容易产生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不良后果,与著作权之间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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