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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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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价值的驱动力
商标在本质上是一种标记,用来对特定经营者的品牌服务或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别。因此,商标承载着一个特定企业的商业信誉,代表了市场和大众对其产品价值、质量以及服务的认可,进而构成了担保。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一方面,可以大量节省产品开发维护、广告宣传、品牌培育及市场开拓的成本,利用他人已经获得的品牌效应,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以迅速占领市场。另一方面,抢注人在自己不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对该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从囤积的商标中获取利益[2]。
2 低廉的抢注成本加剧投机心理
在实践中,低廉的商标抢注成本无疑加剧了抢注人的投机心理。一方面,对抢注人而言,商标注册申请的前期过程所需投入的资金并不多,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商标注册,对申请人实施承担申请费、提供支持和奖励政策等措施,使得抢注人在商标的囤积行为中获利。另一方面,商标抢注行为预期的法律风险可控,因为其最坏的结果就是被撤销,但若抢注成功,抢注人便能够获得丰厚的许可使用费或转让费作为回报,从而赚取利益。实践中,多数被抢注人仅以要回商标专用权为目的,往往不愿再启动烦琐冗长的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恶意抢注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3]。
3 赔偿和惩戒机制不完善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针对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经审查发现或在申请阶段有权利人提出异议且成立的,将驳回申请不予注册;若已经注册成功的,权利人申请撤销或无效得到支持的,则抢注的商标会被宣告无效。我国没有确立平衡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收益的规则,也没有对被抢注人损失进行赔偿和对抢注人进行惩罚的规定,即我国尚未确立恶意抢注商标的赔偿和惩戒机制。该赔偿和惩戒机制的缺位所导致的后果是,对于抢注人来说,其恶意抢注行为即使事后被追责,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是失去抢注的商标。简言之,抢注人没有得到本来就不属于他的东西,而且抢注人不会有任何的损失。不仅如此,抢注人甚至可能已经在市场上受益良多,这是因为抢注成功后,虽然该商标可能会被宣告无效,但在使用期间,抢注人利用该抢注商标的声誉,往往已经取得了非常可观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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