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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金额认定规则的调整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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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金额的认定现状,本文认为应当在现有的法定规则上对认定顺序进行适当的调整。具体来分析,应当将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作为在认定本罪犯罪金额时的首要计算标准,即再出现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时,首先就假定其必然会损害到被侵权产品相应的市场份额和利益。但是,也应当赋予当事人推翻这种假定的权利,换言之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真实、充分的材料以证明存在与市场中间价不符合的销售价格或假冒产品平均货值时,可以以其提供的销售价格或假冒产品平均货值来计算本罪犯罪金额。同时,为更好的诠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可以将标价纳入司法机关可自由裁量的范围而非单独作为一种计算标准,也就是说在假冒产品的售价与平均货值存在较大差别时,司法机关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权衡,以决定是否需要采用标价来计算犯罪金额。对本罪犯罪金额的认定规则作出此种调整的好处在于以下几方面:
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能够最大程度的对售假者进行教育与震慑,有助于更好地规制目前山寨横行的经济市场。首先,原则加例外的规则设立模式表明该调整并不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一般原则。并且,当今社会中之所以售假行为无法被杜绝,其根本原因在于售假者对利益的片面追求,以及消费者知假买假的不健康消费观念。根据目前的认定规则,想要准确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犯罪金额是实践中的一大难点,司法机关往往要经过多次、反复的流程才能够查明犯罪金额,如此一来将不可避免的浪费大量的时间和办案资源。产生这一问题的关键并非在于司法机关的不作为,而是由于诸多现实原因导致进程无法被推进。正如前文所述,多为小个体户的售假者因受到自身习惯、知识水平等限制,往往连财务账本甚至销售记录都未保留,给调查带来困难。
金额在财产性犯罪中是关系着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同样的,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来说,应当如何认定销售金额这一问题显得至关重要。因为对销售金额认定结果的不同,不仅会涉及到本罪是否成立,还关系到认定本罪的既遂或者未遂形态。而在当下我国的法律体系下,虽然销售金额的认定规则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但对相关规定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是不切实际的。在现阶段,通过对原有认定规则的内部要素进行调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目前本罪销售金额认定难的问题,为司法机关精准有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提供帮助。同时,有助于合理公平认定销售金额,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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