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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初期的商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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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起到了保护商标专用权宣言书的作用。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该法共八章四十三条,从1983年3月1日起实施,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第一,实行以自愿注册为原则、以强制注册为例外的注册制度。
第二,规定了商标注册条件。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第三,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制度。将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将外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界定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商标注册申请实行分类申请原则、先申请与先使用原则。
第四,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制度。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程序包括审查、初步审定及公告、异议、复审、核准注册及公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对异议的复审决定,均为终局决定。
第五,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制度。
第六,规定了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制度。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七,规定了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商标法》既规定了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又规定了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八,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制度。《商标法》不仅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而且还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制度和司法保护制度。
《商标法》的诞生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立法的先河,《商标法》颁布实施后,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与商标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参加了一系列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标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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