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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理使用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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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商标合理使用细分为指示性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滑稽模仿合理使用和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理理由的合理使用。
1.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仅为指明产品、服务的种类而使用他人的商标,是为了说明所经营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商标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品所有人为了清楚描述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不可避免地提及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否则对其产品的描述会模糊不清。例如商场内在不同的货架上标示出不同商品的品牌,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该店的相关售卖服务,并非为了搭便车,一般也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应当被排除在商标侵权的范围之外。指示性合理使用要是必要的、合理的、不暗示关联关系的。
2.描述性合理使用又被称为叙述性合理使用,即使用他人商标要素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通常情况下,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如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不得注册为商标。如果这种标识经过长期使用而具有了显著性,能够将商品与服务的来源和出处区别开来,具有了第二含义,可以注册为商标。当这些普通词汇获得第二含义而注册为商标,如果非商标所有人只是在词汇的第一含义上作描述性使用,而这种使用又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或混淆,则这样的使用即为商标的描述性正当使用。由于叙述性商标本身属于叙述、说明事物特征或者地理名称的词汇,因此即使他人加以商业性使用,只要具有合理理由,商标权人就无权阻止。
3.滑稽模仿又称戏仿,源于著作权法,进入商标法领域后,主要发生在涉及知名商标的领域,因为只有对消费者耳濡目染的商标进行模仿,才能让消费者成功联想并达到预期效果。借鉴美国在商标滑稽模仿方面的司法实践,裁量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时需要考虑以下内容:第一,滑稽模仿必须是对他人商标的非商业性利用。换言之,使用他人商标是出于滑稽模仿的目的,而非对其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第二,滑稽模仿的标识必须不与他人原有商标构成混淆。滑稽模仿虽然是基于他人商标的模仿,但必须要让消费者能够成功区分而不与他人商标构成混淆,这是区别滑稽模仿和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第三,滑稽模仿必须不构成对他人原有商标的淡化。第四,达到了明显的讽刺、幽默效果。
4.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理理由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在字典中的使用、新闻报道中使用、公务活动使用、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等。其中,在字典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性质上属于公共利益性质的使用,因此是商标非商业性使用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字典中使用时,为了避免读者将他人的商标理解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产生淡化他人商标的后果,有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商标法还赋予了商标权人的字典订正权。例如《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0条特别规定:“如果共同体商标编入词典、百科全书或者类似参考书,给人的印象好像成为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出版社应当根据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保证至少在最近出版时,注明该词为注册商标。”在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是指在媒体中引用该商标进行新闻报道或者客观评论。美国反淡化法规定,任何形式的新闻报道或者评论都不得视为淡化,商标所有权人不得以声誉受损起诉新闻记者。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是指国家机关为执法需要,将商标标识在某些场合向公众张贴,或者为审理案件将他人商标图案复制供办案人员使用等。在课堂活科研中使用,是指教师或科研人员在教学或科研中因为工作需要使用他人商标,只要没有故意诋毁而损害商标声誉,就应当属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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