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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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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标淡化现状与不足
对于我国立法中是否已存在关于反淡化制度,一部分学者认为,根据《商标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不可否认我国商标法已提供了反淡化保护的法律依据”,并断定我国的商标法含有商标淡化理论的意味。但是,即使目前我国加大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仍没有能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我国在1982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2001年和2013年我国进行了多次商标法修改,但多重版本的商标法条文中都没有出现过“商标淡化”文本,并且对于我国《商标法》13条第二款以及法释{2009}3号第9条第2款的理解颇具争议,与立法上还存有疑义不同,我国商标淡化纠纷日益增多,司法实践几乎没有回避的余地,为了应对实践中的法律纠纷与冲突,商标淡化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屡屡被提及,法庭在很大程度上已经采纳了淡化理论,但有不少法官对淡化与混淆之间的关系存在诸多误解,并且不同的法官对淡化理论也各执一词,甚至运用方式也大有不同。寻根溯源则会探知皆因我国关于商标反淡化保护立法存在缺失。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现实问题,也为了弥补我国驰名商标淡化立法缺失,在商标法中引入淡化理论的迫切性日益凸显。
(二)对我国商标反淡化立法之启示
为了完善我国立法中关于商标反淡化保护规则,则必然要探析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立法规制。由于美国是世界上对于商标淡化保护最成熟的国家,因此本文通过对美国商标淡化立法进行研究,对我国商标淡化立法得出如下启示:
1.商标淡化立法应与国情相适应
依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与驰名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驰名商标反淡化的保护力度应当与之相适应,既不能照搬照抄发达国家如美国商标反淡化立法规定,也不能回避问题对现有缺失置之不理。因此笔者建议立法者在商标法中完善商标反淡化规则时应当审时度势,综合考虑多重因素以提供最符合我国当前情势的立法保护。
2.合理借鉴他国经验,完善我国立法规制
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如前文所言,美国作为当今世界对商标淡化保护最为成熟与完备的国家,其对于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理研究与立法规制都可为我国所参考、借鉴。如前文中所提及的种种问题如对于商标反淡化保护适用领域问题,美国立法中的相关规定较为符合我国商标淡化保护现阶段的需求,加以合理借鉴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驰名商标淡化制度的立法空白与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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