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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无效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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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注册商标无效可以分为相对无效与绝对无效。
(一)相对无效
相对无效是侵犯他人相关权利而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的注册商标无效。文字图形等标志的非物质性决定了它们可在同一时间里被不同主体以不同的方式利用,从而导致权利冲突。解决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尊重在先合法权利。《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驰名商标)、第15条(被代表人被代理人商标)、第16条第1款(地理标志)、第30条(在先商标)、第31条(同时申请)、第32条(在先权利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对于注册商标的相对无效,因其侵害的是相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由相关当事人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不能主动依职权宣告这类商标无效。在引导案例中,根据2001年之前的《商标法》的规定,ELEE杂志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湖南分公司的ELEE服装商标,而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ELEE杂志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湖南分公司的ELEE服装商标无效。
在相对无效的理由中,明确规定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其意义不仅仅在于规范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也明确了对于未注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绝对无效
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不同,绝对无效主要危害公共利益,并且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请求主体不受限制并且商标局也可以依法自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44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合法性)、第11条(显著性)、第12条(功能性)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用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注册秩序,一般不能用于保护相对人的权益,而应在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其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下,才能作出无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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